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中XX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XX。 法定代表人余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XX,山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XX公司员工。 被告梁XX,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居民。 委托代理人梁XX,山西XX律师。 原告中XX公司与被告梁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中XX公司委托代理人周XX、刘X,被告梁XX委托代理人梁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XX公司诉称,被告梁XX于2007年7月入职原告中XX公司。2015年7月4日,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且没有进行任何工作交接情况下,擅自离开岗位,导致广大项目上下衔接断层,管理混乱,对广大项目正常运转及生产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原告根据有关规定为被告超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78105.62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缴社会保险费用后,方可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故晋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要求原告立即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错误的。被告梁XX在原告中XX公司工作期间考取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书,原告曾向被告提供培训费用2900元,奖励3000元,共计59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费用后再将其爆破工程师中级证书返还,晋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原告立即返还被告爆破工程师中级证书是错误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不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被告于2013年5月担任原告下属广大项目第二隧道作业队技术室主任职务时,缴纳风险抵押金3万元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晋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原告立即返还被告经济风险抵押金3万元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超出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共计78105.62元;返还考取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书的培训费2900元及奖励费3000元;在原告下属广大铁路工程项目竣工且审计结束后支付被告经济风险抵押金3万元。 被告梁XX辩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额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系独立的诉讼请求,应另行提起劳动仲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考取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培训费和奖励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原告继续扣押被告风险抵押金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梁XX于2007年7月到原告中XX公司工作,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考取了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该证书现由原告保管。2013年5月,被告向原告缴纳经济风险抵押金30000元。2015年7月,被告离开其在原告处的工作岗位,此后,未再到原告处工作。2016年6月23日,原告下属的隧道工程总队曾向原告呈报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但原告未对该呈报作出进一步处理,且为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2018年4月。2018年6月,被告向晋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返还经济风险抵押金30000元,归还其爆破工程师中级证书。2018年7月19日,该仲裁委作出市劳人仲裁字(2018)19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被告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归还被告爆破工程师中级证书,返还被告经济风险抵押金30000元。原告对该裁决书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是于2017年6月解除的,并否认原告为其提供考取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的培训费及奖励费;原告则认为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于2015年7月解除的。当事人各执己见,协议不成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裁决书、职工处分呈报表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对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被告虽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存在争议,但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无争议,故原告应当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原告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告扣押被告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书及收取被告经济风险抵押金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应及时返还被告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书,并将经济风险抵押金退还被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出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一节,因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而原告并未就该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故本院对此暂不予以处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取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的培训费及奖励费一节,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被告否认领取上述款项,故本院依法难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原告中XX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为被告梁X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归还被告梁XX爆破工程师中级资格证书,退还被告梁XX经济风险抵押金30000元。
二、限原告中XX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为被告梁XX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苏XX,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临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住临高县。推荐单位:临高县临城镇跃进居民委员会。 被告:临高县看守所,住所临高县临城镇洋XX。 法定代表人:林X,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北京XX律师。 原告苏XX诉被告临高县看守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青岛某某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铺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武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鹏,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尧,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原告青岛某某橡塑有限公司(以
律师观点分析A与安吉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湖安民初字第47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安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原告A与被告安吉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A、审判员B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3日公开
律师观点分析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XX阳某业有限公司支付张X2009年9月至2015年4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5691.18元(职工破产债权确认);2.本案诉讼费用由XX阳某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张X进入吉林某业有限公司工作,XX阳某业有限公司系吉林某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10月吉林某业有限公司将张X调至XX阳某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方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48376.69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28日第三人在被告处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号为121XXXX201800××××,其保险期间2018年5月29日0时起至2020年5月14日24时止。2018年11月28日,原告在第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曹XX与被告平安XX公司(下称平安XX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何XX,被告平安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64万元、团体定期寿险5万元、医疗保险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申XX与被告秦XX、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刘X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陈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律师观点分析A与湖南XX公司、吉XX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4民初300号原告:A,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X,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居民,住临澧县XX,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杜XX诉被告天津XX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全额退还2007-2008、2008-2009、2009-2010、2010-2011年度收缴的采暖费及滞纳金共计13376.2元,并赔偿损失13376.2元;2、依法判令被告全额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摘要:原告:李X,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靳X,系该单位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宁XX律师。原告李X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龙岩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樑、廖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并直接改判:上诉人不用支付被上诉人**樑医疗费9311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861元、一次性伤残
律师观点分析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决 书(2020)皖01民终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XX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缪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汉族,1961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朱巷镇梁山村后*
律师观点分析广西桂林市桂柳家禽有限责任公司沛县分公司与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苏03行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桂林市桂柳家禽有限责任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兴业路东侧旺达食品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福彬,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亓红,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魏国庆,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原告:四川省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738119F,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泰兴XX。法定代表人: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XX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1014358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实习律师。被告:宜宾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735305B,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翠柏大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96号原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委托代理人孔X,上海XX律师。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XX律师。被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峻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X到庭参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浙江省XX厂(以下简称XX厂)与被上诉人黄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4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被上诉人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XX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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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高X与被告张X、被告冯XX及第三人西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冯XX,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张X、第三人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约定:被
律师观点分析A与西峡县XX为教育机构责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A,男,汉族,生于2009年9月24日, 法定监护人A,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0日,系原告A母亲,是A的监护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XX(个体),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女,汉族,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A与被告西峡县XX(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