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江苏XX公司、陈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问题描述

江苏XX公司、陈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个回答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4089932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XX。

法定代表人:华其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江苏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XX,上海XX律师。

原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华氏XX)与被告陈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氏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阮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华氏XX与陈XX于2021年1月12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以陈XX在华氏XX处受伤,后由华氏XX的员工为陈XX支付部分医疗费作为认定华氏XX与陈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错误。

该支付医疗费行为是公司员工的个人行为,该行为与华氏XX无关。陈XX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与华氏XX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华氏XX的员工皆缴纳了社会保险,未有不缴纳社保的正式人员。因此,陈XX为华氏XX临时雇用的人员,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华氏XX不服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XX辩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已经两年多,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华氏XX留存后未给陈XX,故双方在2021年1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的原因在于华氏XX。

因此,请求驳回华氏XX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3月8日,陈XX入职华氏XX,从事模具工岗位,华氏XX未为陈XX缴纳社保。2021年1月12日,陈XX不慎被机器压伤致伤右手。遂被华氏XX工作人员送至无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

1.右手2-4指指骨骨折,

2.右中指甲床挫裂伤。

本案庭审中,华氏XX陈述,对仲裁裁决书中本委查明部分无异议,仅对陈XX2021年1月12日受伤是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有异议。

2019年3月双方曾签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曾签署过其他协议,双方可能属于内部业务承包关系。

因华氏XX企业搬迁及人事调动,相关人事档案不全,请求在庭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证据;但华氏XX至今未能提供。陈XX提供宿舍押金收据、工作服、加工图纸、计划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视频录像、电话录音光盘,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华氏XX发工资给陈XX及报销医疗费的情况,华氏XX员工封XX承认陈XX为工伤,但拒绝予以配合进行鉴定。

华氏XX经质证认为,视频录像、电话录音听不清里面内容,故无法确认,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陈XX受伤时双方的法律关系;

陈XX有一个三人团队,发放给陈XX的款项不能确认是发放给陈昌个人还是团队的;华氏XX员工将陈XX送医及垫付医疗费系员工个人行为,与华氏XX无关。

2021年4月23日,陈XX就本案讼争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确认陈XX与华氏XX于2021年1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

华氏XX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华氏XX提供的仲裁裁决书,陈XX提供的宿舍押金收据、工作服、加工图纸、计划单、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视频录像、电话录音光盘、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可以认定陈XX与华氏XX之间于2021年1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

华氏XX述称与陈XX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了其他合同,陈XX受伤时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因华氏XX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华氏X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陈XX于2021年1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江苏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