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冀行再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通,男,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卢援助,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再审申请人孙某通与被申请人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衡水市人社局)、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公司)工伤行政管理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冀1102行初147号行政判决。
判后孙某通不服,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冀11行终150号行政判决。
判后孙某通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冀行申134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通申请再审称:
1.山东某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穆某胜,穆某胜又招用孙某通从事管道保温工程工作,孙某通在工作时被缠绕机碾伤左手食指,该事实已被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孙某通提供的证据材料从形式上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衡水市人社局应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理由与上述规定的基本精神和目的不符。
2、衡水市人杜局收到其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缺少有效劳动关系证明,仅要求其补正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或劳动仲裁文书,并未要求其补正山东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据材料.
3、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表明,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衡水市人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其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衡水市人杜局未答料。
山东某公司未做陈述。
孙某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衡水市人社局作出的201711058165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衡水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山东某公司承揽景县集中供热管道保温工程,山东某公司将承包工程转包穆某胜,穆某胜招用孙某通在施工工地工作。
2017年9月21日,孙某通在工作中被缠绕机碾伤左手食指,2017年11月3日孙某通向衡水市人社局申请工伤, 2017年12月12日景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景劳人件案字(2017)第29号仲裁载决书,敲决孙某通与山东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万通不服提起诉讼, 2018年2月25日景县法院作出(2018)冀1127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某通与山东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孙某通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5月7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翼11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2018年6月19日衡水市人社局作出编号201711058165《工伤认定申请不于受理决定书》。
河北省衡水市桃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最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本案中,孙某通与山东某公司之间经过劳动仲裁、生效判决都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孙某通未提交 方存在劳动关系或视同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工伤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对孙某通诉讼请求,不子支持。
遂判决:驳回原告孙某通的诉讼请求。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具有劳动关系,是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孙某通与山东某公司之间经过劳动仲裁、生效判决都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列举了五种适用情形,其适用前提是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依据该条的规定先行认定。
孙某通要求法院直接依据该条款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某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本案中,山东某公司承揽景县集中供热管道保温工程,并将承包工程转包给穆某胜,穆某胜招用孙某通在施工工地工作。2017年9月21日,孙某通在工作中被撞绕机碾伤左手食指,衡水市人社局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穆某胜不具有相应用工主体资格和施工资质。
故孙某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衡水市人社局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符合上述规定,其应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审以孙某通与山东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判决驳回孙某通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孙某通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行终150号行政判决和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行初147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 威
审判员 李 源
审判员 孟 慧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静璇
我的理解:就业是指“为维持基本生活而从事的各种劳动行为”。如果你妻子是协助你共同经营生意的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就业”。
最高法最新判决:法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收集证据,属于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确定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款的规定,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重要
2020年1月20日,王小石向区人社局递交要求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补缴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认为王小石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其投诉。王小石不服,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8号《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确定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款的规定,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重要补充。同时,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
教师退休,是按照工龄计算退休金,不是按照教龄计算,工龄包括了教龄,教龄只是作为是否增加退休金的一个条件,年满30年教龄的,可以领取工资的100%作为退休金,如果教龄不足30年,在计算退休金时,不起作用。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 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
副教授坐公交猝死案,一审法院最新判决:重新认定前情回顾:在单位加班到晚上8时许,回家后继续批改学生论文至凌晨,次日7时20分,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刘老师晕倒在公交车上,再也没有醒来。因为工伤认定被否,刘老师的家人将天河区人社局诉上法庭,该案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开庭审理。原告称,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刘老师事发前和事发时均在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人社局答辩称,
员工发生工伤后,依照护理等级不同,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具体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70元×50%=253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5070元×40%=202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070元×30%=1521元/月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
高院再审判决:员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即使离职时领了补偿,公司也要补缴!!马春花是深圳极大公司员工,入职时向公司申请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 2017年5月,马春花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投诉公司存在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应由用人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差额。 公积金中心受理投诉后,作出《核查通知书》及《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通知公司就劳动关系、马春花的工资及欠缴住房公
近年来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这也让更多朋友知道:推杯换盏这种事千万不要勉强他人但是...也并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我们就来看看这起例外情形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结束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随后白某独自离开酒店,经过某湖边时不幸溺水而亡。其家人认为与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白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
2020年套路贷最新司法解释【全文】 近年来,套路贷相关案件频发。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相关规定。高院等机关对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民办代课教师能否得到国家的养老保险待遇,确实非常难。现在山东、河北、河南、青海、江苏、陕西、黑龙江等绝大多数省份都是给予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待遇。补贴待遇的标准,绝大多数是经认定后的教龄,一年教龄发放每月20元教龄补贴。有的地区只有十元左右。
导读:自2011年2月我国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同时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也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如醉酒驾驶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就存在较大争议。不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超标电动车都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所以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
近日,多地楼盘烂尾的业主无奈选择停贷“制裁”开发商和银行,法院在审理阶段会支持业主诉请么?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明确:烂尾楼风险不应当全由购房者承担,因为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的,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最高法判决: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出版转载:劳动法行天下编者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的,在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通知工会,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是否需要通知工会,近年来各地的
对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分包行为进行认定的条件: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等。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摘要:原告:李X,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靳X,系该单位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宁XX律师。原告李X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裁判要点: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
违法分包转包 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为了便于大家正确理解《认定查处办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释义,供大家参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