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判决:员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即使离职时领了补偿,公司也要补缴!!
马春花是深圳极大公司员工,入职时向公司申请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
2017年5月,马春花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投诉公司存在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应由用人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差额。
公积金中心受理投诉后,作出《核查通知书》及《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通知公司就劳动关系、马春花的工资及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予以核查并可提出异议。
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市公积金中心作出书面《核查异议说明》,确认了公司与马春花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并提出公司与马春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将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金额实际补偿给了马春花,如若马春花投诉要求公司补缴,则应退还公司已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补偿费用。
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显示,公司与马春花已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马春花的补偿费用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差额、未购买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差额等。
市公积金中心认为公司异议不成立,遂向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公司限期为马春花补缴住房公积金。
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公司不服,于2017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公积金中心的决定。
一审法院: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也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受理马春花关于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投诉。
公司与马春花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公司未为马春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各方均无争议。
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的补偿费用已包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差额,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本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职工的投诉行为是启动追缴程序的方式之一,只要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积金中心可依职权进行追缴。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了马春花放弃要求公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但该约定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马春花依然可以依提起投诉。
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也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设立、缴存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员工入职时就申请放弃住房公积金,且离职时领了住房公积金补偿,现在又要补缴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公司不服,上诉深圳中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为:
1、马春花在入职时向公司自愿申请放弃住房公积金缴纳;另外,公司与其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向其本人支付了补偿费用(包含住房公积金等),根本不存在住房公积金未缴、少缴的事实。
2、公司与马春花就住房公积金方面达成补偿协议,并己经支付完毕,根本不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事实。现马春花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是为了获得更大的不合理利益,马春花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决定不符合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有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审法院:缴纳住房公积金属法定义务,不因与职工的协商而免除
深圳中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市公积金中心经调查核实,认定公司未按规定为本案马春花缴存住房公积金,作出被诉《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公司提出的马春花在入职时向其自愿申请放弃住房公积金缴纳、公司在与马春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支付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补偿费用,不存在未缴、少缴事实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同时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亦有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银行专户存储的原则,公司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缴存至银行专户,是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其与职工的协商而免除,马春花明确否认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所支付的款项中包括依法应缴的住房公积金。
退一步讲,即使公司关于其已直接向职工支付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主张属实,该做法亦已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不能据此推导出公司已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的法定缴存义务的结论。
故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司提出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不合理的主张,本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均有明确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应遵照执行,依法履行其负有法定缴存义务。
关于公司述称的其与马春花已就住房公积金方面达成补偿协议并己经支付完毕,该做法本身已涉嫌恶意规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当然不能据此视为公司已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至于公司与马春花就双方基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产生的补偿费用争议,公司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住房公积金是一定要补缴的,至于公司要员工返还离职已领取的补偿,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高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辖区范围内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没有履行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该中心可责令其限期缴存。
本案中,公司主张马春花在入职该公司时向其自愿申请放弃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该公司在与马春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也已经支付包含住房公积金在内的补偿费用,不存在未缴、少缴的事实。
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银行专户存储的原则,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亦另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即使公司在与马春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了包含住房公积金在内的补偿费用,亦并不能免除其为马春花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公司并未按法定形式和金额为马春花缴存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公司限期为马春花补缴住房公积金。
至于公司主张其与马春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中产生的补偿费用争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处理范围。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粤行申1693-1823号(当事人系化名,案情有精简)
01员工拟定了放弃社保声明单位还需要缴纳?需要。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02把社保换成现金再直接交给员工可以吗?不可以。这属于无效行为,因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给个人的。根据《中华人
?人社部官方表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01、员工拟定了放弃社保声明,单位还需要缴纳?需要。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
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保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工自愿放弃协议是违法无效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你有权主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2、根据《劳动法》第7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不给你交社保的行为显然也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单位有为员工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义务(包括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但实践中,常常出现员工主动提出不需要单位缴纳社保,以换取更高的实发劳动报酬的情况,单位往往要求员工出具承诺函或者将员工主动不要求缴纳社保的情况记载于劳动合同中。 那么,单位证明了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就可以免除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吗? 对于该问题,
导读:律师在此前已经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也确实面临与其他法院开庭冲突的情况,这是律师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此时律师要求延期开庭、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具有正当理由。一审以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的理由按撤诉处理,属司法裁量不当,应予纠正。全文: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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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效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个人承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说明,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个人承诺不能违反法律,否则无效。资料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我国法律规定,只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到乙方处工作,当日乙方通知甲方,乙方将统一为其在______社保中心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甲方应负担的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甲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不由乙方
案例:2015年3月12日,李兴某到N公司处工作,操作工。N公司为李兴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0年2月。2016年5月20日,李兴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李兴某的鉴定为工伤8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17年7月15日,N公司与李兴某签订“李兴某放弃本人在青岛耐克森橡胶有限公司退社后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支付约定”,载明“鉴于青岛耐克森橡胶有限公司员工李兴某(身份证号码:3702851979×××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其承诺是无效的,承诺无效因此订立的协议自然也就是无效的,所以即使达成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单位也要为员工缴纳社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
如果不服省高院再审判决根据你说的是不服再审裁定而非不服驳回申诉决定,能只要你有新证据能推翻原判决!且在生效期内!就行!高级法院再审裁定是程序性的裁定,如果不服就力争再审胜诉!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签订相关协议,协议有效吗签订放弃参加社保协议无效。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八十四
无效。公积金有强制性,单位不可以不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件,案件中,当事人于某与公司签订《员工自愿不缴社保协议》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起诉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拥有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二审法院认为:于某系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时,从公司提交的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社保暂缓划归税务征收,并规定各地不得对历史欠缴问题进行集中清缴,很多企业如释重负,觉得国家目前已然默认企业不合规缴纳社保的做法。基于这种错误的想法,许多企业更是变本加厉,以前只是未足额缴纳社保,现在更是少缴、漏缴社保,甚至不缴社保。殊不知,危险正在悄然逼近,一切不合规缴纳社保的企业都会受到严惩。 刚刚,上海多家企业因未足额缴纳社保被重罚 近日,上海社保局公布了多家单位仍未按时足额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冀行再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通,男,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法定代表人卢援助,该局局长。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再审申请人孙某通与被申请人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衡水市人社局)、二审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