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坐公交猝死案,一审法院最新判决:重新认定前情回顾:在单位加班到晚上8时许,回家后继续批改学生论文至凌晨,次日7时20分,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刘老师晕倒在公交车上,再也没有醒来。
因为工伤认定被否,刘老师的家人将天河区人社局诉上法庭,该案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开庭审理。原告称,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刘老师事发前和事发时均在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人社局答辩称,刘老师的上班线路不合理,且无证据证明事发时正在处理工作。
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刘某军早上乘坐公交车时晕倒猝死。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以刘某军所乘坐的公交并不停靠学校及附近站点,且无证据显示其在车上有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刘某军的家属则认为,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刘某军事发前一日晚及事发当日上班途中均在处理学生论文批改事务,应认定为工伤,据此状告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
记者7月17日获悉,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13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该局在本判决生效日起60日内对第三人广东金融学院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起因:大学副教授公交车上猝死
一年前的2017年3月8日。当天一早,51岁的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财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刘某军坐上了534路公交车。
7时20分左右,刘某军在534路公交车上突然从座位上晕倒,车上乘客通知公交车司机,司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期间对刘某军采取简单的急救措施。
7时35分左右,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刘某军已经死亡。
公交车司机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表示,该车是从天平架总站开往萝岗方向,当车到达广汕路和大观路交界处,将近到达华山村站时,车内后面有乘客叫有人晕倒了。
该司机称,当时车上约有5名乘客,晕倒的乘客没有与车上其他人发生纠纷。
后经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联和派出所和广州市公安局龙洞派出所共同确认,刘某军的死因为猝死。
争议:这究竟是不是工伤?
2017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认为刘某军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收到该决定后,刘某军的妻子尚某某将该局告上法院。
尚某某起诉称:“事发前一天晚上,刘某军在学校系里开完会,会后和教研室其他同事及系里新来的同事讨论教学及科研工作以及批改学生论文,至晚上8点半左右。
据刘某军同一办公室的同事反映:刘某军在2017年3月7日20时左右离开办公室前,曾经把手拿的饺子全部掉在地上。2017年3月7日晚,刘某军回到家后,双手捂着胸部,告诉妻子其身体不适、胸闷。
休息一会后,继续批改学生论文,一直到当晚凌晨2点仍在批改论文……”
尚某某认为,由于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工作时间无法仅以上下班时间予以认定,工作地点也并不仅限于高校课堂及学校校园内,刘某军在事发前一日晚及事发当日上班途中均在处理学校学生论文批改事务,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情形。
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一审开庭时未到庭,但书面答辩表示,该局不认可为工伤的原因有:刘某军的妻子所述刘某军在家吃完早饭后去上班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另外,刘某军所乘坐的534路公交车线路并不停靠广东金融学院及附近站点,乘坐534路公交车不是其上班的合理路线,同时也无任何证据显示刘某军乘坐534路公交车时有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
因此,刘某军在公交车上猝死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不认定为工伤。
判决:事实未调查清楚需重做决定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要认定是否视同工伤,必须查明两方面事实:一是死亡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二是死亡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从现有证据可看出,天河区人社局对上述事实并未查明:
一是广东金融学院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交的《工伤事故报告》中就已作了“刘某军教师回到家后,双手捂着胸部,告诉妻子他胸闷。
他妻子以为是‘胃痛’,要陪他一起去医院,但是他说已经比刚才缓解多了,于是休息一会儿,他就开始批改学生论文了”的陈述,这与刘某军的妻子尚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不一致。
但天河区人社局并未对上述两份材料中的不一致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仅以原告尚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从而导致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是被告天河区人社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已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或者告知原告尚某某、第三人广东金融学院提供能证实刘某军死亡情形属于工伤的证据材料。
现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向法院提交广东金融学院高级工程师乔某、教师王某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1月作出的《情况说明》。
两人均陈述2017年3月7日晚上在办公楼和小区发现刘某军身体不适的情况。如果乔某、王某所述属实,则将导致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提出而在诉讼中提出的乔某、王某的《情况说明》,被告既未对《情况说明》提出反证和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法院申请乔某、王某出庭接受询问,而是缺席庭审,致使诉讼阶段无法查明相关事实,导致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天河区人社局未依法对刘某军死亡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导致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由该局重新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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