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新判决——违法强拆不仅要补偿,还要赔偿!
案件事实
2001年7月,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
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
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房屋所在的迎宾巷区块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该房屋在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已经被折除。
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法院判决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案涉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已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宜由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赔偿。
遂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作出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仍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
(1)一审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未能考虑到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比《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点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了较大上涨,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无法让许**赔偿房屋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2)二审判决认为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未能考虑到案涉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和强制搬迁,而是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婺城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此案需要综合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科学决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但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计付。
(4)具体而言,对于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问题,婺城区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付赔偿款。
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婺城区政府与许**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如果许**提供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经营用房条件,则婺城区政府应当依法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金额并予以赔偿。
对于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额确定方式问题,婺城区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许**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其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等,按照有利于许**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5)最高院遂判决维持原审关于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撤销一审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对许**作出赔偿的判项;
撤销二审驳回赔偿请求的判项;改判责令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案件评析
本案对于征地拆迁工作、对于产权保护、对于行政监督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最高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房屋作为公民财产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同样如此。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房屋进行征收,但是应该遵循法定程序,并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在征收过程中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事。
本案中,婺城区政府在未给予许**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对其合法房屋进行强拆,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以往实践中常有这种情况,政府在违法强拆之后,最后也是按照补偿程序、依据补偿方案给老百姓补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违法强拆、合法征收最后的责任竟然是一样的,那既然按照法定程序走和强拆之后要给的补偿是一样的,政府往往就都选择“先拆了再说”,导致很多老百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而最高院的这一审判无疑指明:违法强拆不能再单纯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不能再以补偿程序回避国家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如果进行违法强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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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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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违法强拆后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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