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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淮北市x区任圩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行政赔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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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淮北市x区任圩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行政赔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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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以虽然木林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但因赵某在本案中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木林村东,北京市大森养殖场内建设的第一、三、四、五排房屋的合法性,故赵某要求赔偿房屋及其构筑物、附属物(含水泥地面、电线)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因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属于赵某的合法财产,而木林镇政府在强拆前未在相关文书中询问赵某是否需要自行处置拆除后的建筑材料,亦未为赵某提供自行处置的机会,进而导致拆除后的建筑材料灭失。

因此,对于该部分损失,木林镇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上述建筑材料已经灭失,且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建筑材料残值的具体情况,故一审法院将结合涉案建筑物的面积、形成时间等情况,就残值部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赵某要求木林镇政府赔偿的墙砖、灯泡系赵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具备国家赔偿的前提。本案中,木林镇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强拆前已通知赵某自行清理物品,故木林镇政府对赵某主张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因木林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导致赵某损失的墙砖、灯泡的数量、新旧程度、价值,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国家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因利息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故赵某要求木林镇政府赔偿利息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经二审,二审法院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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