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专家:你们好
现我将贾某某之女杨某在朔州市某医院医疗损害事实向各位专家陈述如下:
患者贾某某,女,38岁,家住朔城区南城,主因停经41周,下腹憋痛3小时而于2010年8月8日入住朔州市某医院。入院诊断:宫内孕41周,孕2产1。
8月9日20时自然分娩一活女婴(杨某),出生后婴儿即出现右上肢活动受限。出院诊断:宫内孕41周,孕2产2。2010年11月12日任因右上肢活动受限就诊于北京市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右)。
2010年11月23日在第二炮兵总医院CT检查后,诊断为右侧臂丛颈6、7、8前根损伤。2010年11月25日就诊于解放军总医院诊断为:右臂丛神经受损。
2010年11月28就诊于北京儿童医院,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因此,患儿自出生后右上肢活动受限一直未见恢复,右侧臂丛神经损伤诊断明确。
我方认为患儿杨某目前的损害后果与院方在诊疗过程当中的过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院方在对贾某某的诊治过程中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孕妇检查不够全面,对胎儿大小评估严重不足,未采取适当分娩方式,最终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1、在病历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胎儿出生前最后一次B超检查的时间是2010年8月5日(距最后生产还有5天),检查参数只有双顶径、股骨长等,并未见到腹围等重要的估算胎儿体重的参数,以至于院方在客观上不能使用多项指标综合来评估胎儿大小。
若单拿此次B超所检查的参数BPD(双顶径)92mm来评估,根据胎儿体重(g)=900*BPD(cm)-5200的公式来计算,胎儿体重也是4080g,其结果也符合诊断巨大儿的标准,更何况这是小儿出生前五天所测的指标。
五天后的指标我们就不得而知了,但根据孕妇后期体重增长的规律来看,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五天后的胎儿体重评估要远超过此体重推测。
我们再从产科检查所得宫高33(cm)腹围106(cm)的数据,也可以初步评估出胎儿体重较大的情况,最终,胎儿出生时体重为4750g印证了这一事实。
然而,院方对此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未建议患者进行剖腹产,与胎儿目前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在整个就诊过程当中,最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孕妇住院后,曾多次向接生大夫提出要求剖腹产,但大夫却不予理睬,其自信认为孕妇产道没有异常,胎儿可以自然分娩,不需要剖腹产(有接生大夫的录音内容和证人为证)。
殊不知巨大胎儿即使以正常胎位,正常产力,通过正常产道也会遇到困难,其危险主要是肩难产和由此产生的产伤,需手术助产。
作为一名从事妇产临床工作多年的医生,竟忽略了这一基本的医学常识,正是由于其过于自信的主观心态而导致这一后果的发生,同时也严重的侵害患方的选择权。
3、医方在生产过程当中应及早侧切,而不是待会阴自行撕裂。《临床妇产科学》365-366页关于巨大儿的接生中写道“接生者应特别警惕可能出现肩难产,足够大的会阴侧切和做好新生儿复苏准备是必要的”然而,在本次生产过程当中出现了会阴裂伤,足以可见医方对孕妇及胎儿情况估计不足,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此与胎儿出现的臂丛神经损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4、形成巨大儿的主要危险因素包括:孕妇糖尿病、肥胖、多次分娩、孕妇饮食过多且活动少。本案病历当中对孕妇体重未做任何记载,实际情况是孕妇当时较肥胖,高达170左右,且是二次妊娠,已具备巨大胎儿的危险因素。
5、臂丛神经损伤是新生儿周围神经损伤最常见的种类,按损伤部位分为上臂型,前臂型和全臂型。全臂型神经损伤多发生于产伤。
本案患儿属于全臂型。虽然病历记载左枕前位分娩,产程顺利,无肩难产。但根据一般规律左枕前位分娩应损伤右臂丛神经。
6、新生儿右上肢活动差APGAR评分10分不妥。
医学依据:
1、《威廉姆斯产科学》第20版第897页中写道:巨大儿是新生儿体重大于4000g。
2、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妇产科学》第538页对预测胎儿体重一般采用BPD(双顶径)和AC(腹围)联合法来推算,而且较为准确,目前大多超声仪器中都带有这些参数,使用十分方便;
还有另外一种方法,公式如下:胎儿体重(g)=900*BPD(cm)-5200。
3、中华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编写的《产科超声检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的检查项目中包括腹围这一指标。
4、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妇产科学》第486页臂丛神经损伤可在肩难产时过度向侧方牵拉胎头产生。
5、《威廉姆斯产科学》第20版第1046页中也有同样的观点:在本书的900页中巨大儿的合并症—肩难产“妊娠合并巨大儿时胎儿肩难产和伴随永久性臂丛麻痹是值得考虑的重要问题。
·····巨大儿时这种危险性相对大大增加,而选择剖宫产这种损伤很可能避免。”
6、人民军医出版社《难产的诊断与处置》第20页认为:巨大胎儿即使以正常胎位,正常产力,通过正常产道也会遇到困难,其危险主要是肩难产和由此产生的产伤,需手术助产。
7、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妇产科学》第574页认为剖宫产的指征之一是巨大儿。
8、人民军医出版社《难产的诊断与处置》第20页写道:腹部检查时宫高(cm)+腹围(cm)>140(cm)常提示胎儿体重较大。
第二、在新生儿出生后,即出现右上肢活动受限的状况,然而,经治医生为隐瞒自身诊疗过失却向家属隐瞒病情(解释原因为胎儿在宫内压迫所致,慢慢养着,过一段时间就会好的),未请相关科室会诊及治疗,导致患儿病情延误长达三个月之久(神经损伤早期治疗恢复较快,效果较好),存在明显过错。
(以上有录音内容及证人为证)。
在《威廉姆斯产科学》第20版第1048页中认为迅速的,正确的物理治疗通常效果较好。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妇产科学》第486页出现臂丛神经损伤后应该这样处理:“使受累肌肉休息,将患儿手臂屈曲于头上并固定,以使臂内收,屈曲以及外旋。
物理疗法包括轻度按摩及被动运动。”
第三、关于病历当中的自然分娩知情同意书的说明。
一、,我们要说明的是该知情同意书签署的时间不是在分娩之前,而是孕妇分娩后(这时小儿已出现了损伤),该情况有接生大夫录音内容和证人可以证明。
二、、大夫并没有交待患者进行手术,相反的是家属当时要求剖腹产,而接生大夫却说当时觉得能生下来,产道没有问题,怎么能让剖了(有接生大夫录音内容和证人可以证明)。
三、、分娩知情同意书当中的“要求分娩不同意手术”是医院的规定,并非原告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接生大夫录音内容和证人可以证明)。最后,该知情同意书当中只写了同意分娩,不同意手术。请问,在此知情同意书当中,你建议过手术么?发现了什么情况后建议手术的呢?你向患者交待了什么了,你为什么要患者签呢,其中道理不言而喻了。所以,该分娩知情同意书明显不能反映当时医患之间的实际情况,失去书证的证据效力,决然不能作为鉴定材料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医方人员在为患者诊治的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且明显造成了患者残疾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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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