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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某城中村村委书记周某兰贪污案,一审判处12年发还改判,缓刑

问题描述

朔州市某城中村村委书记周某兰贪污案,一审判处12年发还改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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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0年,朔州市朔城区某村村书记周某兰(被告人)交给村会计赵某1400元,用以补缴其婆婆郭某梅、儿子陈某2000年左右耕种小块地的费用,赵某出具收款收据并注账。

2012年7月,周某兰代表该村村集体与政府签订了某工业园区道路工程征地协议,其中被征土地涉及该村村集体预留机动地25.3亩(即陈某曾经耕种的小块地),陈某据此领取75.9万元土地补偿款。

二、律师工作及结果

庭前我们研究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开展案件研讨会议、拟定辩护策略、及时与家属联系,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利益;开庭时剔除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提交新证增强我方观点、打破控方逻辑、书写详实辩护词提交法院采纳。

在两年的委托代理期间,我们为本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2016年10月12日,在四次开庭、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朔刑初字第8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周某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圆满实现了委托人的委托目标。

三、律师点评

贪污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起案件核心问题是涉案的25.3亩土地的定性,这块土地到底是村集体预留机动地还是小块地(上世纪90年代国家号召农民开垦荒地而遗留下来的土地类型),决定着周某兰是否构成贪污罪。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但其弊端也是日渐显现,其管理不具规范化、法律程序意识不强,不利于案件的审查处理,本案便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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