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周某某酒后驾车撞死花妈
2019年2月22日19时20分左右,50岁周某某驾驶鄂XXX小型长安普通客车,沿湖北省老河口市老半秦路回家,当由向南行至竹林桥镇周岗村五组路段时,突然迎面走过来五六个行人。
周某某酒后注意力不集中,慌打汽车方向盘,紧急避让行人,而当车辆驶入公路左侧的一瞬间,该客车左车灯部将正在对向步行的孙某某撞倒,致孙某某当场死亡。
肇事后,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周某某回家后,其小爹周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周某某撞死了孙某某。过了一会儿,当地交警赶到周某某的家门口,将周某某抓获,并将周某某送往某二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30.74MG∕100ML.。死者孙某某是周某某幺妈(当地叫花妈),系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18万元赔偿,双方达成刑事谅解。
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8日经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日,该案移送至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4月26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一审认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机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判决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周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二、巨天朱自军律师受托担任周某某二审刑事辩护人
2019年6月10日,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有近二十年公安办案经验、担任十多年市局中层主要领导职务的而今为该市资深律师朱自军同志出任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的刑事辩护人。
朱自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在第一时间里赶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找主办法院复阅案卷材料,当天就制作了整整二十余页的阅卷笔录,详细了解该案发生经过、原因以及被告人周某案发后认罪悔罪表现拟制了初步的辩护提纲。
2019年6月13日上午,朱自军律师专程从襄阳市区赶到老河口市看守所会见了周某某,与周某某核实本案相关情况,听取周某某对一审判决的意见与态度,周某某明确表示:一审判决畸重,要求二审依法改判。
与此同时,朱自军律师还了解了他要求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即家庭十分困难,周某某家里共有五口人,在外面欠债较多。其妻王某某今年49年,常年犯有精神抑郁症;
大女儿:周某某,今年25岁,严重脑瘫,常年需要被告人照料;二女儿:周某某,今年21岁,正在湖北文理学院读书;小儿子:周某某,今年15岁,正在当地一家中学读书。
周某某家庭急需被告人回去打理支撑。朱自军律师认为:周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其案情符合缓刑的条件,建议二审改判缓刑作出从轻处罚。
当天,在征得周某某同意基础上,朱自军律师让周某某在事先拟好《辩护提纲》上签字并予以确认。
2019年7月23日上午,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在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庭正式开庭。首先,由审理法官宣读一审判决书,接着由朱自军律师阐述对周某某的辩护意见。
朱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没有问题,但在定罪量刑时遗漏和忽视了一些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而影响到量刑结论。
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刑罚。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情节较轻。
一、从案发路段来看。本案发生于周岗村,案发道路系村村通道路,不同于县道、省道、国道,更不同于市区道路。以被告人行驶方向为准,道路由西北向东南,拐弯后变为北-南走向。执法记录仪清晰显示:该路段系拐弯路段,且由北至南走向非常短。而原审判决将该路段全部认定为由北向南走向,与事实不符。
二、从客观事实来看。案发路段右侧靠中线处有明显刹车痕迹,在卷证言也证实被告人当时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即2019年2月22日19时左右,被告人驾车自半店回周岗村自己家,当由北向南行至周岗村拐弯处,看见被害人孙某某等四人正自南向北向拐弯处行走,被告人虽采取紧急刹车措施,但刹车后车辆惯性仍撞到被害人孙某某,致孙某某当场死亡。
三、从事故责任认定来看。判断被告人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必须理清两个问题:一是当时情况下,是不是可以避免交通事故;二是被告人是否存在注意力不集中问题?当时,车辆即将拐弯,车辆与对向行人各处拐弯一边,天刚开始黑、再加之路两边住房及树木致使双方都看不见对方情况,车辆转弯后立马遇到了四人的对向行走。此时此刻此地点,时速为20公里。此次交通事故是无法避免的,只是存在严重程度不同而已。从现场刹车痕迹来看,被告人属正常行驶,经过此路段时,不存在注意力不集中的问题。由此可见,孙某某等逆向步行是被撞身亡的直接原因。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是:因被告人醉驾和驾车离开现场,推定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被告人如果不存在醉驾和驾车离开现场情形,被告人很可能在该次事故中责任较轻或不承担责任。被告人醉驾和驾车离开现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故被告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失责任明显较轻。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逃逸者要承担全部责任,但并没有规定酒驾者要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也没有类似规定。所以,原审判决认定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从侵害对象来看,被告人此次交通肇事,发生于邻里之间,家族之内。被告人、被害人孙某某、报警人周小林、目击证人均属同村村民。周某某系被害人孙某某小叔子,孙某某系被告人家门婶妈(当地称花妈),家族关系非常亲近。此次交通肇事犯罪,明显不同于其他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他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原审判决没有考虑到被告人犯交通肇事案,系家族内、邻里间的成分,且此案发于乡村道路的特殊性,而将该案等同于一般交通肇事案进行处理,实属错误。 因此,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从犯罪危害性角度考量,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依法改为判缓刑。
(二)被告人家庭极其特殊困难,急需要抚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孩子和照顾家庭。目前,被告人全家仅靠被告人挣钱养家,大女儿周某,自小患有脑瘫,重度残疾,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连吃饭都需要家人先用嘴嚼碎后帮助其咽下。
其家庭急需被告人回家打理,其生活不能自理的孩子也急需被告人回家照顾。因此,从人道主义和挽救该家庭出发,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依法改为判缓刑。
(三)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悔罪,其家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被告人妹妹在其家庭极度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向孙某某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他们谅解,应当认定为其有认罪悔罪表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表现,且今后没有再犯的危险性。因此,从犯罪的危险性来考虑,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依法改为判缓刑。
(四)被告人此次犯罪系过失犯罪,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过失犯罪。案发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观恶性较小,将来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从社会的危害性来衡量,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依法改为判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所犯交通肇事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其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二审法院从挽救一个家庭、减轻社会负担出发,从构建和谐的社会的大局出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刑罚。
二审法院全部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缓刑
二审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对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梳理,认真听取公诉机关的意见,反复考虑了朱自军律师的辩护意见。
二审法官认为,朱自军律师辩护意见符合实际,条理清晰,切中要害。2019年7月29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即撤销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徒刑三年。同时改判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与此同时,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周某某辩护人认为,周某某具有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家庭困难、案发后认罪悔罪,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人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认为,该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二审查明的新的事实和律师辩护意见,本院对周某某交犯通肇事罪一案进行上述改判。
周某某已由三年有期徒刑(实刑),改判为有五年考验期的缓刑,目前,周某某据此顺利走出羁押的看守所,重新获得人身的自由。
【承办律师感受与启发】周某某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不仅给被害者及其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同时也给周某某及其家人带来深重的灾难。
巨天律师尽职尽责,通过其辛勤的劳动,作了一次极其成功的辩护,使得周某某重获自由,使其重新燃起生活希望,从根本上拯救了一个即将破碎家庭。
这一改判结果,对于承办律师来说,就是莫大的鼓励与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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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1刑初993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2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607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茂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魏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天、赵岩,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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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犯交通肇事因的,都是要吊销驾驶证的。也许当时没有吊销,但事后一定的会吊销的。但只要不是交通肇事后逃逸,吊销五年或十年后是可以重新报考的,但逃逸的,就会终生不得重新报考驾驶证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犯交通肇事罪会影响子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会根据情节严重判处相应的刑罚,会影响子女考取公务员,警校以及当兵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
一、犯交通肇事罪是否会影响子女1、犯交通肇事罪会影响子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会根据情节严重判处相应的刑罚,会影响子女考取公务员,警校以及当兵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
一、犯交通肇事罪驾驶证要吊销多少年交通肇事罪被吊销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两年以后可以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6刑初121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博、书记员李龙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辩护人田参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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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直系亲属有刑事案底记录会对子女有影响。主要影响是政审、军审。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一定会有影响的。如果是正在服刑期间,主要是对子女考取公务员、警校及当兵有影响(政审不通过),然后就是子女就业面向公检法部门政审不过关。【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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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对《耕地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明确耕地保护基本原则、耕地保护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要求、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建设占用耕地管控、耕地质量、耕地生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要制度。dang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指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耕地是粮食安全的生命线、为了严守十八亿亩耕地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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