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览
2020年6月,四川南充35岁女子顾某被前男友屈某砍刺56刀后身死家中,其遇害时不满8岁的女儿就在一旁。同年底,南充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屈某犯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到案后坦白杀人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此外量刑时酌情考虑“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屈某死缓。
对于这一判决,受害方家属难以接受,认为“两人早前的恋爱关系成为了屈某的‘保命符’”。2021年1月13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为由对此案提起抗诉。
2021年12月3日,四川省高院在南充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屈某“向被害人一方道歉”,称自己“不是故意杀人的”,此案系“婚恋纠纷引起”。
其辩护人建议法院对二人同居证据进行收集,“补强本案是由婚恋纠纷引发的这一事实”。同月底,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未认定该案由婚恋纠纷引发,改判屈某死刑。
女子遭砍刺56刀身亡
时年35岁的顾某是四川南充一家美容店老板,离异后独自一人带着女儿生活。2018年下半年,屈江通过初中同学在一次聚餐中与顾某相识,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
此后,顾某称“位置很难堪”,不想再发展下去。为了能和顾某在一起,屈某计划离婚,这曾遭到顾某劝阻。2019年7月,屈某和前妻离婚,继而与顾某公开交往。
2019年10月以后,顾某多次提出分手,屈某反对。屈某为继续和顾某交往,长期在顾某工作、居住地点对顾某进行跟随、纠缠,甚至以杀害相威胁,顾某本人或其同事因顾某与屈某之间的情感纠纷问题,先后四次打110报警求助。
公安机关接警后均指派警察处理纠纷,并对屈某进行了开导和批评教育,但屈某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
慢慢地,屈某感觉到,其对顾某的威胁,已无法改变后者要与其分手的现状。同时,他怀疑顾某欺骗、背叛自己,认为其离婚、陷入债务危机均系顾翠芳所致。
这些情绪让屈某对顾某产生了仇恨,并决定杀害后者以泄愤。
2020年6月1日晚上8时许,屈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匕首等作案刀具,尾随下班回家的顾某,前往小区楼顶天台伺机作案。
次日凌晨5:30左右,屈某从楼顶来到顾某居住的16楼,使用之前偷配的钥匙进入顾某家中,关掉电源总闸,持凶器强行踹门进入顾某和其女儿(系未满8岁的未成年人)所睡的房间。
屈某来到床边,当着顾某女儿的面,持菜刀对顾某的头部、肩背部、四肢进行砍杀,又持匕首对顾某的胸腹部连续插刺,致使顾某全身创口多达50余处,最终“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凶手一审被判死缓后
检方抗诉
2020年6月3日13时许,屈某被警方抓获。2020年11月24日、12月30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屈江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屈某辩称,其对于用菜刀、匕首杀害被害人顾某的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但其“当时只是想伤害对方、教训对方,并不是想杀了对方”。
他自称“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方4次报警是事实,但并非全部都是因为分手闹纠纷,“多次去找被害人是属于谈恋爱过程中的正常交往、拌嘴”,“带刀都是为了防身”。
屈某称,他认为自己“为被害人付出了大量的精力、金钱”,且被害人在恋爱交往过程中与他人不当交往,是被害人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其冲动作案。
“被告人屈某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并使用菜刀、匕首残忍杀害被害人顾某;此外采用跟随、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顾某长期进行滋扰,严重影响了被害人顾某的正常工作及生活,经公安机关民警批评教育仍不悔改。”
对于检方的“指控罪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认定屈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但法院认为,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杀害顾某的犯罪事实,对其犯故意杀人罪系坦白,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一审判定,屈某因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限制减刑,并赔偿受害家属76万余元。
“屈某砍了我姐姐56刀,刀刀致命,我姐姐心肝肺脾没有一处是好的,我们希望他能被判死刑。”死者弟弟顾某斌称,对于一审判决,受害一方家属有异议。
2021年1月13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就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
二审未认定“婚恋纠纷”
改判被告人死刑
2021年12月3日上午,四川省高院在南充二审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屈某辩护人提出,屈某2020年疫情期间(三四月份)和顾某在酒店同住半个月,也去过顾某家居住,建议法院对二人同居证据进行收集,如有,就能补强本案是由婚恋纠纷引发的这一事实;
屈江的主观恶性并非特别恶劣,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内心纠结,案发后告知他人犯罪事实,小区丢弃刀具、考虑去投案等情形,说明其主观恶性并非特别深重,人身危险性并非极大。
屈江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力相对于公共场所等其他类型的犯罪较小,也局限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综上,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参与庭审的被害人弟弟顾某斌当日称,屈某一方还提出曾给予被害人一套房与一辆车的钱,但并没有提交转账、借条等相关证据。
顾某斌称,此前一审判决后,案发小区居民对结果也不能理解,联名写了请愿书,“要求严惩凶手”,这份请愿书已在二审时提交法庭。
目前为止,受害方家属未收到被告人一方的任何道歉及赔偿。
目睹母亲被杀的小女孩,目前跟着外公、外婆生活。顾某斌说,孩子仍旧没有从心理阴影中走出来。“外甥女本来是一个活泼开朗的孩子,但现在不仅不再喜欢和同学玩闹,还出现反应慢、注意力不集中的情况,学习成绩也明显下降。”
2022年2月17日,媒体从顾某斌处获悉,四川省高院已于2021年12月28日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判处被告人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顾某斌提供的终审判决书显示,对于“屈某作案的起因是否能够认定为婚恋纠纷”,四川省高院判定,屈江在顾某明确提出分手后,经公安机关多次批评制止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企图挽回与顾翠芳之间的关系,已对顾某及其家人、同事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最后甚至采取用刀具杀害他人的方式进行报复,其行为已远远超出正常恋爱范畴,“不应认定为婚恋纠纷”。
此外,屈某对顾某产生仇恨并决定杀害顾某泄愤后,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菜刀和匕首,以及作案后逃跑时用的行李,转移好逃跑用的车辆,属于有预谋的犯罪。
案发时,屈某使用自己偷配的钥匙进入顾某居住的房间。当着未成年人陈某某的面先后持菜刀砍杀、匕首捅刺顾某56处致使顾某死亡,给陈某某的心理造成了损伤。
案发后,屈江立即清洗作案工具并丢弃,驾驶电瓶车躲避监控逃至岳池县,后被抓获。屈某虽然具有坦白情节,但是其系有预谋犯罪,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人身危险性大,故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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