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李某、李某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李某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财产已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再次进行财产重新不合理分配,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上诉人李某某之母边素贞与其父李某泰共育有四女三子,依次为长女李某华、次女李二、三女李三、四女李四、长子李建一、次子李建二、三子李某某。
王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共育有二女,依次为长女李某、次女李某2。2017年10月30日,李某华、李二、李三、李四四姐妹起诉李建一、李建二、李某某三兄弟继承纠纷一案,榆次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1月8日做出(2017)晋0702民初4492号民事调解书涉案的拆迁补偿款873860元,分割成李某华(患有脑梗)249544元,李二174772元,李三174772元、李四174772元,李某某100000元(劳务费)。
2017年9月26日,王某某向该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李某某在榆次区为D135432的拆迁安置费873860.8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8年1月24日,三被上诉人王某某、李某、李某2认为榆次区人民法院(2017)晋0702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财产权益,特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撤销之诉,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9日做出(2018)晋07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三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后三被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晋07民终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7月1日,王某某向榆次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李某某在榆次区为D135432的拆迁安置费873860.8元中的773860.8元,只认为李某某名下的10万元归其所有,故继续申请冻结。
李某华、李二、李三、李四四姐妹已按榆次区人民法院(2017)晋0702民初4492号民事调解书分配,郭家堡乡聂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终685号民事判决书,将涉案房屋拆迁的住宅面积和商业面积归四姐妹所有,由李二、李四分配。
本案中,涉案房屋及补偿款已经法院调解和驳回案外人撤销之诉等法院生效文书结案,七个继承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且该调解协议已经两级人民法院确认并未侵犯三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该调解书充分尊重七个继承人对遗产的分割意见,并均衡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对遗产做出既合情合理,又彰显公平公正的分配。现三被上诉人又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和同一诉争标的物另行提起诉讼,明显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一审法院作出令人诧异的并与之前法院相悖的判决书,令七位继承人费解。原一审判决明显错误,且十分荒谬,这种判决既不利于社会家庭的稳定,又亵渎法律的权威。故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起诉。二、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单独处分其父李某泰名下房屋的行为无效。
1、分家立约的约定无效,李某某没有取得旧院两间房屋的所有权。2002年8月15日,三兄弟签订的《分家之约》未经李建一、李建二、李某某及李某泰夫妇签字确认,三兄弟事后也未能就立约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同时也没有得到其他四姐妹的认可。被上诉人王某某也认可李建一不同意约定内容,故《分家之约》所列当事人并未就约定内容达成一致,该约定并未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李某某并未取得旧院两家房屋的所有权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其中涉及旧院两间房屋系李某泰的遗产,目前无证据显示李某泰夫妇生前就其财产的处分留有遗嘱,故李某泰名下宅基地上的所有房屋,七个子女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取得继承权,但遗产未进行分割处理前,被继承人只有继承权,只有在对遗产分割处理后,遗产方能转化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或被继承人夫妻的共有财产。本案中,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时,李某泰的遗产尚未进行分割,李某某仅享有继承权,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双方离婚时,旧院两间房屋尚不属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处分该房产的行为无效。
2、未经共同人同意处分无效:上诉人李某某在父母去世后,未经其他遗产共有人同意,擅自将登记在父亲李某泰名下位于榆次区块,其土地登记申请书编号0135432(老旧院)并建有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49.77㎡上的两间房屋归前妻所有,是无效的处分。三、涉案的10万元应归李某某个人所有,李某某代为签字所得的住宅面积162.6㎡和商业面积32.52㎡归四姐妹所有。2007年,上诉人母亲去世;2013年,上诉人父亲去世;2014年李某某离婚。2017年,上诉人父母的遗产才进行分割。各继承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考虑到李建一、李建二身体健康状况差,分割财产时给其适当照顾,其二人每人至少分得财产的三分之一,四姐妹同意放弃对李建一、李建二的诉讼请求,只分割李某某代四姐妹签订协议中的拆迁补偿权益。基于四姐妹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较好,考虑到李某某在李建一名下的宅基地的所有补偿利益已由李某某的前妻王某某全部获得,李某某协商补偿给李建一人民币30万元整,李建一就此也放弃对他自己名下新院宅基地由李某某前妻全部获得补偿的追偿权益。四姐妹在李某某前妻获得新院全部补偿权益的基础上,又拿出旧院的拆迁补偿款10万元补偿给李某某。李某某代为签字所得的住宅面积162.6㎡和商业面积32.52㎡交由四姐妹内部自由分配。这样这场涉案人员多达七人,涉及每一个家庭成员,时间跨度三年之久的拆迁补偿纠纷在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高度共识中得到圆满解决。大家庭重归于好,和谐相处,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两级法院五次生效判决和多次裁定的已进行实体权利处分的生效判决、调解书再行另案作出实体处理,并作出与原两级人民法院、三个生效文书相悖的判决,让七位当事人困惑,重新制造了新的家庭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三被上诉人的起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所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分家之约》因李建一、李建二、李某某三兄弟均未签字,且无证据证明李某华、李二、李三、李四四人对此事知情,故本院无法认定《分家之约》有效,故王某某与李某某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将旧院两间房屋归三被上诉人所有,但该协议中所涉及旧院两间房屋系李某泰的遗产,该遗产尚未进行分割,该遗产仍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在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该遗产处置的行为,系无权处分。
2017年因聂村整村拆迁,诉争的旧院二间房屋已转化为拆迁补偿款及拆迁利益,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2017)晋0702民初4492号民事调解书系李某华等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王某某、李某、李某2对该调解书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晋民申22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三被上诉人的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王某某、李某、李某2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本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按照败诉方负担的一般原则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某某、李某、李某2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共计19728元,由王某某、李某、李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评估报告是有期限的,而房屋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复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律师观点分析(辩护意见和补充辩护意见请见文集随笔: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免予刑事处罚) 这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不服,发起上诉,委托本律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本人通过查阅一审卷宗,并向委托人刘某某了解情况,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法应改判被告人刘某某无罪。 具体意见为:(一)受伤害人康某与冯某是夫妻关系,二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不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媛,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艳,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俸某1,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律师观点分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1民终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XX,男,194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北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XX公司粮道街房管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XX。法定代表人:吴XX,该房管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湖北XX律师。委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汪XX、杨XX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仁寿XX)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与汪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骆XX,第三人仁寿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取决于合同双方是平等权利主体,还是涉及行政征收或行政部门签订的合同。如果是平等权利主体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比如三旧改造中的企业、公司、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改造,行政机关不参与或只是给予指导,则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如果涉及行政征收或行政部门签订的合同,即使企业、公司、集体经济组织是签订合同的主体,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属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康某,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律师,北京市*
您好,您可以申请异议处理
你好,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起诉房东,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需帮助可联系律师。
你好,房屋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结合型补偿,货币补偿主要就是给钱;产权置换可以是等价值的新建房屋产权置换,也可以是等面积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结合型补偿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是前两者补偿方法的结合。建议可以找律师详谈。
农村房屋拆迁面积的计算是按不同房屋的结构位置进行不同方式的计算,单位度量和面积计算也各不相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包含了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 一、农村房屋拆迁面积怎么算 农村房屋拆迁面积计算如下: 1.长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以下费用: 一、房屋搬迁费 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企业单位对房屋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
1、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是按房产证面积计算的,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地方政府需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当地状况的补偿安置政策,来进行科学合理的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以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的需要。2、如在某些地方,在住补偿中低于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可享优惠待遇,在这样的情况下才按户口人数的计算。3、因此,房屋拆迁补偿,是以人口和房屋面积两相结合的科学方式来综合考虑计算的。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
【裁判要点】 在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及相关补偿约定明显缺乏依据,构成无效行政行为。一、二审法院虽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但认定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不具有无效情形,故构成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1、拆迁房阁楼建筑面积怎么算:在商品房买卖中,单独的阁楼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也是办理不出房产证的,阁楼只能作为主房的附属房体现在购房合同和房产证里,层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计算进建筑面积里。 2、而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高度在1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高度在1米至1.4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高度在1.5
法律分析遵义市房屋拆迁计算补偿的标准如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不是按户口分,而是按照房产证的房屋面积分。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拆迁补偿是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另外,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还需要对在被拆迁房屋内有合法农业户口的人给予安置补助。这个补助就与户口上的人有关,与房屋面积无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
专业分析: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成为遗产。
1、民事纠纷律师费一般是由当事人自行的承担,但如果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之下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来进行承担;而对于诉讼费就可以明确要求由败诉方来进行承担,这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2、律师费通常都是委托人承担的,通俗讲就是谁请律师谁付费。但是如果在当事人与违约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如何承担,甚至详细列明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等条款,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律师费承担就有了合同条款作为依据,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