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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小区业主起诉业委会,一审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二审经律师代理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问题描述

重庆某小区业主起诉业委会,一审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二审经律师代理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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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重庆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委会未经合法程序擅自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续签了合同,因此该小区业主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物业服务合同》。

但一审法院以该小区业委会因届满未及时履行换届手续,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处理经过: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找到代理人为其上诉,在二审中代理人向二审法院举示了该法院曾经处理过的类似案例的判决,并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裁定了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要求其继续审理。

律师观点:

  业主委员会取得对外活动主体资格后,如果仅仅因为其内部的委员换届行为没有进行备案就剥夺其对外活动主体资格的话,那么业委会的对外活动主体资格将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时有时无状态之下。

即业委会一旦任期届满没有进行换届行为,就使得上届业委会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签订的民事合同的利益相关人所拥有的权利统统无法诉诸于法律,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事实上业委会自备案登记成立以来一直处于存续状态,所以业委会的对外活动主体资格也一直存在,而不受其内部业委会成员的变换与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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