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戴X诉被告李X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及其法定代理人付XX、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的纹身费用2000元;
2、被告赔偿清洗费用180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13日春节放假期间,年仅15岁的初三学生戴X经同学介绍,在几位同学的陪同下在开福区XX名为“复刻刺青”的纹身店对整个手臂进行纹身。前后花费2000元,因当时正值冬季,衣服遮盖严实,原告的监护人并未发现,到天气转热穿短袖时监护人才发现原告手臂上的纹身,为避免对小孩子的学业造成影响,原告监护人多方寻医对原告的手臂纹身进行清洗,但为时已晚,医疗机构告诉原告监护人清洗纹身至少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因为手臂纹身的原因,原告已被多所高中、职高拒收,原告于2019年7月3日与长沙XXX美容医院签订协议费用为18000元对进行纹身清洗,并于2019年7月4日找到原告纹身的“复刻刺青”店要求赔偿,被告态度很蛮横,且被告所经营的店铺既无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原告监护人报警后,被告仍拒绝协商。原告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被告在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很难逆转的侵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X辩称:原告是自愿来我店要求将身上的原纹身图案用新纹身覆盖,我要求核实他年龄后,原告及其朋友说他已经满18周岁了。我看原告身形高大且身上已有纹身,便在告知风险并规劝其在我店直接洗去之前的纹身更好的情况后,原告坚持要纹新的图案来覆盖。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给未成年人纹身并不违法,在被告尽到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原告仍要求纹身,并且被告并未对原告身体造成身体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系原告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纵容默许,不引起重视,不积极采取措施,才造成原告现在的结果,原告监护人应该负全责。而且原告在事后曾喊人到店大吵大闹,致使我无法正常营业,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15岁的原告陆续三次到被告所开的“复刻刺青”纹身店进行大面积纹身。其中,第一次纹身系原告为了覆盖原告身上原有的纹身,第二、三次纹身的图案有手臂上的花、树叶、手枪,支付费用1135元。原告父母发现其纹身后,为避免对原告办理入学造成影响,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到长沙XXX美容医院签订协议并进行纹身清洗,共花费18000元。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转账凭证、美莱医院发票、门诊病历等证据,被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微信收款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对原告进行纹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辩称“法无禁止即自由,现有法律并未禁止未成年人进行纹身”,原告确系自愿纹身,但对于案发时年仅15岁的未成年人原告来说,以其年龄和智力尚不能清楚判断纹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该行为不属于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被告仅凭目测及推断,未对原告身份证件进行核实,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对原告实施纹身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告的这一行为给原告生活、学习带来实质性的损害。二、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责任。被告作为纹身店的经营者,应当知晓纹身对未成年人身体和人格权益可能造成的伤害,被告在未准确核实原告身份、年龄的情况下为原告实施大面积纹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现因过错侵害原告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原告父母对未成年的原告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管理义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原告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综上,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三、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告主张被告应退还其纹身费用2000元,经当庭审理查明纹身费用为1135元,本院认定被告应当全额退还。原告主张的清洗费用18000元,有对应的发票及门诊病历相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因原告未构成伤残等级,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李X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3735元(1135元+18000元×70%=137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戴X纹身费用1135元。二、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戴X的纹身清洗费用12600元。三、驳回原告戴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李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原X与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王静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李XX,被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8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9日,原X在闲鱼网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唐某,男,1961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8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为亲兄弟。1970年,原、被告之父赵XX在营里乡南XX修建自己的院落一处(北房5间,但地基为6间),1987年赵XX获得该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号45-0688)。2004年赵XX去世,上述院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50000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4日与秦皇岛市债权登记运营中心债无忧(以下简称“债无忧”)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债无忧代为催收到期债权,双方约定佣金收取方式为成功后收取,收取金额为被告所追回的本金的35%,若原告的权益未得到保障或欠款未追回,被告不收取任何费用。合同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陈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梅,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曾XX与被告刘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XX依法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就本案本诉和反诉公开开庭合并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被告(反诉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XX公司与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716号原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被告:A,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公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娄底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XX,被告谢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XX、聂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刘XX与被告李X、李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张XX参加诉讼。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樊X、第三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X、李XX退还原告不当得利340,0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X自2013年起将马桥镇所属部分村庄的土地复垦工程交给原告。土地复垦费用根据土地状况按700元至900元每亩不等。被告经核算后分别于2013年9月3日及2018年3月26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常X实习期内驾驶挂车发生事故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二审委托本律师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当事人常X胜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XX,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XX,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诉讼代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方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48376.69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28日第三人在被告处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号为121XXXX201800××××,其保险期间2018年5月29日0时起至2020年5月14日24时止。2018年11月28日,原告在第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高X与被告张X、被告冯XX及第三人西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冯XX,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张X、第三人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约定:被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吴X与被告昆明市呈贡区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X1的法定代理人吴X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因医疗侵权导致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55418.87元(暂主
律师观点分析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郑州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姓名金X,年龄40岁,送达地点郑州颐和医院,主诉突发头昏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10分钟,××病史10分钟前患者无明显诱因突发头晕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语言不利、呛咳,无意识丧失,无呕吐,家属测血压为224/160mmhg。给予口服降压药后,急呼120。既往史有高血压、脑出血病史4年。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27日,金X××被
律师观点分析(2021)苏0981民初1565号原告:纪XX,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上海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鄢XX,上海XX实习律师。被告:朱XX,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何XX,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原告纪XX与被告朱X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段XX与被告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辛庄村委)、被告王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王XX,被告小辛庄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伙食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索XX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XX、刘X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为本金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刘X与被告程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于XX,被告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350000元本金、年利率6%计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赵XX、左XX、左XX与被告徐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原告赵XX、左XX、左XX的委托代理人谭XX,被告徐X的委托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左XX、左XX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