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王XX,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濮XX,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王X,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X,主任。 委托代理人:莫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申诉人李X、李X、李X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2846号行政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京检行抗字(2013)第3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高行抗字第2410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濮XX,李X的委托代理人王X,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的委托代理人莫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市建委为凌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该行为虽然基于吴XX与凌晨之间的民事买卖关系,但由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海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确认市建委向吴XX颁发的京房权证海私移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因此,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所基于的事实基础需进一步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仅以颁证行为是基于吴XX与凌晨的民事买卖行为,认定涉案房产的继承人李X、李X、李X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行初字第264号行政裁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2846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观点分析虞城县XX因张XX诉该县人民政府、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行终7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811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虞城县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XX、王XX、再审被申请人张XX、一审被告虞城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一
律师观点分析四川省高XX民 事 判 决 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X,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四川XX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某县巡场镇芙蓉大道XX。法定代表人:黄X,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四川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某县市场监督管
律师观点分析原审原告李某、李某某与原审被告李某3、崔某、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安民许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9)豫0522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李某、李某某及其代理人胡悦,原审被告崔某、李某3及其代理人张晓雨、和萌萌,原审被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贾**,女,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兆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熊,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姝成,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梁**,女,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十堰***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推荐。再审申请人贾**因与被申请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邢XX因与被上诉人高唐县赵寨子镇西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韩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6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邢XX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认定没有取得承包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贾XX因与被申请人淄博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原审被告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鲁民申316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徐XX,淄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董某、易某静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某大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鲸大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民终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冀民申416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董某、易某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莲,被申请人蓝鲸大厦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01行初103号 原告邹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肖广影,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与万家丽路交汇处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素月,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军,长沙市雨花区征地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洋菁,湖南湘达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刘XX与被告李X、李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张XX参加诉讼。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樊X、第三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X、李XX退还原告不当得利340,0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X自2013年起将马桥镇所属部分村庄的土地复垦工程交给原告。土地复垦费用根据土地状况按700元至900元每亩不等。被告经核算后分别于2013年9月3日及2018年3月26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戴X诉被告李X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及其法定代理人付XX、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的纹身费用2000元;2、被告赔偿清洗费用18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
商场不能搜身,只有警察有这个权利。至于确实有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会有行政处罚,还要赔偿。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5日,民警在信阳市羊山新XX“头号玩家”电竞网吧工作检查时发现,有人在“JJ斗地主”游戏平台以“斗地主”“打鱼”等游戏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黄X的微信账号“A多多金行16”为其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另查明,2020年2、3月份,被告人黄X、黄XX明知“JJ斗地主”游戏平台内的游戏具有赌博性质,仍以营利为目的,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人施X负责管理财务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陈XX、李XX因与被上诉人黄XX、黄X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4日通知当事人到庭举证、质证、调查和辩论。上诉人陈XX、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XX、被上诉人黄XX、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
定期存款提款的时候可以本人去也可以他人代取:1、本人取款:①到期取款本人不需要携带身份证;②提前支取本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前去取款。2、他人支取:他人不能提前支取存款,到期后他人支取必须携带取款人的身份证。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尹X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粮食局三厂粮食管理所(以下简称三厂粮管所)、茅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尹X与茅XX共同承租案涉房屋,尹X并非次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损失费700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XX是原告的
律师观点分析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杨XX、李XX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XX、常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杨XX、李XX及其辩护人高XX、李XX、卢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0日,延川XX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 时某某以“李某”的身份通过聊天软件陌陌将被害人邢XX加为好友。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时某某以请客为由欲将被害人邢XX骗出强奸。当天20时许,被告人时某某谎称要在太原市某一饭店请客,由被告人刘X驾车将被害人邢XX载至太原市一片荒地后,被告人 刘X在车内将被害人邢XX强奸;该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 时某某、 孙XX以捉奸的身份出现,假装与被告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矿(化名)系某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检察机关因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侦查,后以李矿受贿11笔共计40余万元、贪污公款一笔35万元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其数罪并罚。主要辩护意见: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受贿40余万元,能够认定的仅有3万元。 2、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3、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退赃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