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 时某某以“李某”的身份通过聊天软件陌陌将被害人邢XX加为好友。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时某某以请客为由欲将被害人邢XX骗出强奸。
当天20时许,被告人时某某谎称要在太原市某一饭店请客,由被告人刘X驾车将被害人邢XX载至太原市一片荒地后,被告人 刘X在车内将被害人邢XX强奸;
该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 时某某、 孙XX以捉奸的身份出现,假装与被告人刘X不认识,拍摄其与被害人邢XX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后以报警、威胁让更多的人强奸及索要钱财等方式要挟被害人邢XX,先后在该车内将被害人邢XX强奸。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时某某、孙XX、 刘X违背妇女意志,三人轮奸妇女,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
1.被告人 时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
2.被告人 孙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
3.被告人 刘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
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且具有二人以上轮奸情形的,加重处罚。
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本案中,三名被告共同计划将被害人带至偏僻处,采取威胁、强迫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应当对共同犯罪的后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建议:
女生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安全,被侵害之后一定要及时报警,敢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持沉默只会让不法分子更加猖狂。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某汽车装潢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何XX,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律师观点分析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8)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林XX、陈X、林XX、林XX、颜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黄XX,被告人林X、林XX、林XX、颜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律师观点分析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112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山西省吕X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吕X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杨X、丁XX与被告王X、蒋XX、王X、姜XX、王X、王X、丁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被告蒋XX、王X、姜XX、王X、王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依法分割湖塘镇采
律师观点分析一、被告系二手车中介,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车辆买卖关系,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起诉主体错误,原告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告想购买抵押车,让被告工作人员为其提供车源。车商孙XX恰有抵押车即案涉车辆出售,2020年1月12日,被告将案涉车辆信息发给原告,并告知原告当日可以看车,于是将看车地点确定在被告处,因孙XX不在福山区,开车过来需要一段时间,被告工作人员通知原告看车之前提前通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任XX、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5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某涉案金额3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28000余元,被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曾用名“黄X”,绰号“阿洪三”、“黄三哥”),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原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板寮村主任,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XX,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X*钦,男,1993年8月10日出
律师观点分析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杨XX、李XX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XX、常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杨XX、李XX及其辩护人高XX、李XX、卢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0日,延川XX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元市利州区XX。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XX,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利州区再相逢山城老火锅店经营者,住广元市利州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杜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XX,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汉族,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被告杨XX、杨XX及其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道路通行权,恢复原户到路原状即拆除阻断原告及其家人使用的户到路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黄X,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X,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张XX,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X,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黄X与被告刘XX、张X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刘XX与被告李X、李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张XX参加诉讼。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樊X、第三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X、李XX退还原告不当得利340,0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贾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被上诉人贾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XX负担。事实和理
您好 您搜集人证,录音或者摄像记录等,如果派出所不公的话,您可以到上一级公安局报案,要求他们处理。轻伤及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及一下都只是一般侵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绰号“二姐”,女,壮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取
律师观点分析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余X、陆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周XX、被告人余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陆XX及其辩护人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尹X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粮食局三厂粮食管理所(以下简称三厂粮管所)、茅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尹X与茅XX共同承租案涉房屋,尹X并非次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XX,男,1992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曾因犯抢夺罪、抢劫罪,2011年6月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抢夺罪,2015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强奸罪,2020年1月2日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
律师观点分析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X、孔XX、路XX、柴X、黄XX、霍XX、王XX、郭XX、唐XX、赫XX、马XX、宁XX、李XX、阙XX、金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豫10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房X、孔XX、路XX、柴X、黄XX、霍XX、王XX、郭XX、唐XX、赫XX、马XX、宁XX、李XX、阙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
律师观点分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涉案数额较大,若仅按照正常思路,判决归用工方承担,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在经过多次查询资料以及到相关单位调查,最终将发包方过错问题予以证明,发包方承担过错。又查明用工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要求用工方法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案件胜诉后的执行问题,使当事人的损失真正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