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系二手车中介,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车辆买卖关系,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起诉主体错误,原告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告想购买抵押车,让被告工作人员为其提供车源。车商孙XX恰有抵押车即案涉车辆出售,2020年1月12日,被告将案涉车辆信息发给原告,并告知原告当日可以看车,于是将看车地点确定在被告处,因孙XX不在福山区,开车过来需要一段时间,被告工作人员通知原告看车之前提前通知,被告工作人员通知孙XX将车开到被告处。孙XX与原告到达后,原告检验了车辆,对车辆抵押情况已知悉,双方最终商定后成交,孙XX将车辆的相关手续交付给原告,原告向孙XX支付购车款。被告系案涉车辆买卖的中介,与原告、孙XX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也未收取购车款,因此原告所诉主体错误。
二、被告作为中介,已经尽了中介义务,告知车辆情况,原告在涉案车辆交易过程中已知案涉车辆系抵押车仍然购买,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承担风险。案涉车辆于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刑事案件被扣押,但交易时车辆状态正常,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案涉车辆已被刑事立案,本案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既使案涉车辆以涉嫌合同诈骗被扣押,但并没有刑事立案材料,也没有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起诉认为案涉车辆属于犯罪所得并不成立,案涉车辆的性质应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才能确定。因此,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以涉案车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某汽车装潢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何XX,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 时某某以“李某”的身份通过聊天软件陌陌将被害人邢XX加为好友。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时某某以请客为由欲将被害人邢XX骗出强奸。当天20时许,被告人时某某谎称要在太原市某一饭店请客,由被告人刘X驾车将被害人邢XX载至太原市一片荒地后,被告人 刘X在车内将被害人邢XX强奸;该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 时某某、 孙XX以捉奸的身份出现,假装与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112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山西省吕X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吕X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可以为:软件设计与开发、游戏开发、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企业信息化、网站设计与开发、网页制作、电子商务、通信系统开发集成、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发与集成、自动化工程、软件销售、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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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皖1302民初856号原告:陈XX,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杨XX,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以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太平社区居委会推荐。被告:张X,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告:梁XX,男,1985年4月6
律师观点分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民初12472号原告:齐XX,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广东XX律师。被告:王XX,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同XX,陕西XX律师。原告齐XX与被告王XX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根据《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江苏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4089932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XX。法定代表人:华其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江苏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江苏XX律师。被告:陈XX,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XX,上海XX律师。原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华氏XX
律师观点分析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湘0502民初81号原告(互为原被告):陈X,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代理人:黄XX,湖南XX律师。被告(互为原被告):邵阳市XX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大汉商业步行街大汉悦中XX、六至十四层。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X与被告邵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邵阳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姜XX,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蒋X,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邹X,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宁XX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宁XX律师。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甄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X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朱某,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报,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阳县**板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74,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14刑初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人张某1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曾志宏,广
律师观点分析湖南省新邵县XX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2民初2540号原告:周X1,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湖南XX律师。被告:周X2,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系周X2之母。原告周X1诉被告周X2撤销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徐X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0日受理立案,2021年8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住,住院期间护理费40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罗XX,女,被告:涂xx,男,第三人:杭州xx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3月5日签订《店面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杭州市xx店铺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人民币347864元。后双方又于2018年3月6日签订《店面转让补充协议》,约定:1、被告同意以货品5折返货的形式,提前核销35%木柜/亚格力的费用,金额为15000元;2、原告同意2018年3月5日至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特征词:修改 | 预交 | 后续治疗 | 修复 | 终止 | 违约行为 | 诊疗规范 | 涂改 | 定金 | 病历原告:桂林市某口腔专科门诊部,经营场所: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69号。经营者:A。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医生,桂林市某口腔专科门诊部执业医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曾用名:李*,男,1958年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X、某公司共同赔偿王X车辆损失费1000元(暂定,实际损失待鉴定后增加),停运损失费900元(暂定,实际损失待鉴定后增加),施救费3600元,货物损失费3265元,货物倒车费1200元,合计9965元;2.依法判令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王X上述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王X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9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2月3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966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某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经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郭志刚辩称,第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入驻某小区服务没有与我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应该起诉我;第二、物业公司
建议和对方进行协商沟通解决
法律规定,进行网络维权的方式是:首先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投诉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要写明原被告的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