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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烟台优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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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烟台优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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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系二手车中介,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车辆买卖关系,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起诉主体错误,原告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告想购买抵押车,让被告工作人员为其提供车源。车商孙XX恰有抵押车即案涉车辆出售,2020年1月12日,被告将案涉车辆信息发给原告,并告知原告当日可以看车,于是将看车地点确定在被告处,因孙XX不在福山区,开车过来需要一段时间,被告工作人员通知原告看车之前提前通知,被告工作人员通知孙XX将车开到被告处。孙XX与原告到达后,原告检验了车辆,对车辆抵押情况已知悉,双方最终商定后成交,孙XX将车辆的相关手续交付给原告,原告向孙XX支付购车款。被告系案涉车辆买卖的中介,与原告、孙XX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也未收取购车款,因此原告所诉主体错误。

二、被告作为中介,已经尽了中介义务,告知车辆情况,原告在涉案车辆交易过程中已知案涉车辆系抵押车仍然购买,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承担风险。案涉车辆于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刑事案件被扣押,但交易时车辆状态正常,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案涉车辆已被刑事立案,本案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既使案涉车辆以涉嫌合同诈骗被扣押,但并没有刑事立案材料,也没有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起诉认为案涉车辆属于犯罪所得并不成立,案涉车辆的性质应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才能确定。因此,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以涉案车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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