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被告杨XX、杨XX及其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道路通行权,恢复原户到路原状即拆除阻断原告及其家人使用的户到路的围墙;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邻居且房屋边界相连,自房屋相邻以来,原告家进出都需要从二被告房屋前的小路经过。2011年村道公路建设时,为便于原被告家通行,原告将小路扩建成可通行车辆的土路,2018年再将该土路硬化成水泥路供原被告家人车通行。2019年4月15日,经骆市镇天马村村委会见证,由该村村支部书记张天华执笔,原被告三方签订了《关于天马村3社杨XX、杨XX、杨XX3户户到路协议》。协议载明:“……户到路所占土地不说,因修路时杨XX、杨XX不在家,由杨XX一户修建,经三户协商及村委会调解,修路资金定为20000元,由杨XX、杨XX付给杨XX人民币10000元,以后公路由三户人管理。同时做到三户人、车辆进出无问题。”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按约定给付了原告人民币10000元,但过了不到两个月,二被告将原房屋拆除改建,不顾户到路协议,竟然将原被告三户的户到路全部用围墙围上,使得原告无法使用该道路,人、车均无法进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出上述之请求。 被告杨XX、杨XX答辩称,二被告建房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同时二被告未侵犯原告的通行权,导致无法通行是因原告在户到路上堆放机砖造成,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修建户到路土路及道路硬化时,二被告均不在家,三方于2019年签订协议属实,二被告完全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同时允许原告从围墙外面通行,二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2019年二被告给原告给付协议约定的款项时,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希望原被告三方能友好协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且房屋边界相连,自房屋相邻以来,原告家进出都需要从二被告房屋前的小路经过。2011年修建村道公路时,为便于原被告家通行,原告将小路扩建成可通行车辆的土路,2018年再将该土路硬化成水泥路供原被告家人车通行。2019年4月15日,经骆市镇天马村村委会见证,由该村村支部书记张天华执笔,原被告三方签订了《关于天马村3社杨XX、杨XX、杨XX3户户到路协议》。协议载明:“……户到路所占土地不说,因修路时杨XX、杨XX不在家,由杨XX一户修建,经三户协商及村委会调解,修路资金定为20000元,由杨XX、杨XX付给杨XX人民币10000元,以后公路由三户人管理。同时做到三户人、车辆进出无问题。”协议签订后,二被告给付原告修路资金10000元(其中500元抵扣果树一颗)。但在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在原被告三户共同管理使用的户到路上修建了一堵围墙及铁门,导致原告无法使用协议中的户到路,人与车辆无法在户到路上通行。同时,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户到路的宽度为3米。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予以排除。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二被告在原被告三方共同管理使用的户到路上修建围墙及铁门,导致原告无法使用案涉户到路,人与车辆无法在案涉户到路上通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通行权,恢复户到路原状即拆除阻断原告方使用户到路的围墙、铁门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杨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修建在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共同管理使用的户到路上的围墙及铁门。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XX、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XX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X向XX物业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4188元,并按应缴费用每日3‰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请求判令张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张X系XX物业公司管理的XX小区业主。XX物业公司与XX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委会签订了《XX小区1、2、3、4号楼物业委托代管服务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杨X、丁XX与被告王X、蒋XX、王X、姜XX、王X、王X、丁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被告蒋XX、王X、姜XX、王X、王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依法分割湖塘镇采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杨XX、王XX与被告薛XX、杨XX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卫X,被告薛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返还原告拆迁安置补偿款328213元,返还原告2015年征地补偿款28400元,返还原告王XX过渡费21000元,以上共计377613元。2.本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中国XX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蒋XX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项XX和被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杨X归还原告蒋XX借款本金24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金
律师观点分析大冶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281民初391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泽、陈思文,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某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赵杨某某,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赵杨某某退伙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损失费700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XX是原告的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男,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洪发,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简某,男,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原告杨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邓某、简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律师观点分析A、B等与唐山市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北民初字第2123号 原告A,男,1947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唐山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唐山市XX医院, 住所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金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被告罗XX、被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李XX、被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罗XX、被告XX公司、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XX、被告XX公司以及第三人
律师观点分析王某与李某、李某甲、刘某某、衡阳县西渡镇秋塘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21民初2392号 原告:王某,男,200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王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龙,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闻,湖南秦湘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郑州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姓名金X,年龄40岁,送达地点郑州颐和医院,主诉突发头昏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10分钟,××病史10分钟前患者无明显诱因突发头晕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语言不利、呛咳,无意识丧失,无呕吐,家属测血压为224/160mmhg。给予口服降压药后,急呼120。既往史有高血压、脑出血病史4年。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27日,金X××被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段XX与被告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辛庄村委)、被告王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王XX,被告小辛庄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伙食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申XX与被告秦XX、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刘X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陈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律师观点分析福建省上杭县XX民事判决书(20××)闽××××民初××××号原告:傅××,女,1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廖××,男,1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福建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XX,福建XX实习律师。原告傅××与被告廖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索XX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XX、刘X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为本金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赵XX、左XX、左XX与被告徐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原告赵XX、左XX、左XX的委托代理人谭XX,被告徐X的委托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左XX、左XX向本院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贾XX因与被申请人淄博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原审被告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鲁民申316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徐XX,淄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刘XX与被告李X、李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张XX参加诉讼。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樊X、第三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X、李XX退还原告不当得利340,0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了实践中少见的转继承和宣告死亡,转继承是法理上的名字,与代位继承不一样。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对转继承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转继承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