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
两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针对对象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提出主体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区别四:提出时间
执行异议之诉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区别五: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再审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区别六:如何列当事人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被告:案外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由再审申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区别七:立案审查期限
执行异议之诉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再审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区别八:审理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
普通程序
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区别九: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在有执行异议的时候我们会有很多的需要知道的之后也有很多的注意事项需要了解,在审理相关案件有异议的话要及时提出进行再审!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再审和执行异议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一、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审审理,但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结果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外人再审之诉:案外人认为已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不同点:(1)功能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关键在于确定执行依据的效力,不具有中止或排除强制执行的权能。其本质属于新诉,是
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分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
当承包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导致应付工程款被保全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往往会考虑基于工程款的实际归属与优先受偿权这两个理由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虽然司法观点中存在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倾向,但经本文对最高院及地方法院相关案例进行类型化整理后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种理由均难以成立。在此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出路在于,通过另案诉讼以确认应得工程款金额并同时确认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然后基于诉讼结果参与执行分配。实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孙XX、第三人张XX、王X、徐州XX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10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XX上诉称,请求:1、撤销(2018)苏0312民初1089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XX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
——(2020)最高法民终1026号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艾某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裁判要旨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保证所提供的证据和所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提出虚假事实主张,进行虚假诉讼以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虚假
在执行异议之诉阶段,案外人往往主动向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另案起诉确权。另案起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希望上级法院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构成影响;或由于不同级别法院管辖标准不同,不得不向上级法院起诉;或就近起诉方便自己行使诉权等等。案外人的做法是否合法?法院该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 原告银河公司诉被告张某、建联公司、新长海大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甲基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冻结被告建联公司
执行异议无疑是执行案件中的一个难点,由此而衍生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更是给人一种难以把握的感觉。总体而言执行异议分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两类,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原则上不会产生执行异议之诉,但有两个例外,即: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行为异议和对执行分配方案的执行行为异议。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可能产生执行异议之诉。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将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总体框架呈现出来,便于大家
原创: 任容庆 审判研究 导读:执行异议之诉中,当案外人以不动产一般买受人的身份向法院诉请排除抵押权人针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时,就产生了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人权益的冲突。此时,关于法律适用的选择、抵押权是否因抵押人同意转让而消灭,以及如何认定买受人对于不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当前司法裁判中均存在争议。 ▽引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在第二十八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黄X,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X,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张XX,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X,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黄X与被告刘XX、张X
2021年3月12日下午,“天倪讲堂”牛年第四讲开讲,天倪律所迅蚁执行团队主任兰欢律师受“天倪讲堂”负责人李育新的邀请担任本期讲师,为多名省内外律师同仁及全所数十位律师作“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类型化与办理思路”的专题分享。主讲人:兰欢律师 天倪律所迅蚁执行团队主任天倪讲堂负责人李育新律师开场致辞欢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姜若安律师、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詹长流律师等律师同仁参加本期天倪讲堂。
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期限如果对执行标底存在异议,可以在接到裁决书或是判决书之后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田X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兴平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耿XX、韩XX,被上诉人田X委托代理人周XX均到庭参与了谈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
执行异议不要开庭审理,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后人民法院会在15天之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话就会裁定中止执行,如果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所以不需要开庭。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自然人则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如果是法人则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
执行异议不要开庭审理,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后人民法院会在15天之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话就会裁定中止执行,如果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所以不需要开庭。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自然人则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如果是法人则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
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占有,该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法院会议纪要:原《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予适用,该基本原则在执行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因此,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即发生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是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仅是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机动车物权变动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