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无疑是执行案件中的一个难点,由此而衍生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更是给人一种难以把握的感觉。总体而言执行异议分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两类,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原则上不会产生执行异议之诉,但有两个例外,即: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行为异议和对执行分配方案的执行行为异议。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可能产生执行异议之诉。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将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总体框架呈现出来,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
一、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一)提出主体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中当事人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人;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人;(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人;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人。
(二)提出时间
原则上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三)提出的理由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其中的执行行为包括:(1)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2)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3)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提出异议;(4)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5)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生效之前的事由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其他程序解决);
(6)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四)法院的处理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2)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3)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4)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济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需要指出的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法院裁定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但有两个例外,一个是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法院作出裁定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法院裁定不服,可自变更、追加或驳回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另一个是在执行分配方案中异议人(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的反对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一)提出主体
案外人
(二)提出时间
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三)提出的理由
案外人系执行标的的权利人,该权利合法且真实,且能够排除执行。
对于执行标的的权利人根据如下原则进行认定:
1、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2、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3、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4、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5、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对于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根据如下原则进行认定:
1、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2)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3)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2、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四)法院的处理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以及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可以准许。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五)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济
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案外人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案外人符合民诉法中第三人地位的,可以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二选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系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置程序,只有异议被驳回后才能申请再审,选择再审就不能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符合民诉法中必要共同诉讼人地位的,可在异议被驳回后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在不经异议程序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二选一。
如果本诉正在进行中,只能提第三人参加之诉。如果本诉已作出生效判决但还未执行,只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本诉正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二选一。
如果本诉已经执行完毕,只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2、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关于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相关问题,我将另文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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