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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再审之诉—案外人救济途径对比

问题描述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再审之诉—案外人救济途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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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审审理,但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结果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提起的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案外人再审之诉:案外人认为已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二、不同点:

(1)功能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关键在于确定执行依据的效力,不具有中止或排除强制执行的权能。其本质属于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关键在于明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也可有限兼顾确权等裁判权能,但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

案外人再审之诉:在于确定执行依据的效力,可兼顾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是在原裁判基础上延续。

(2)主体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限制较多,需满足不可归责于自身因素而未参加原审审判且与原审裁判有利害关系的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被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求。

案外人再审之诉:无明确限定,一般指对裁判已确定的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人。

(3)除斥期间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案外人再审之诉: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

(4)程序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新诉,以普通程序审理,可上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普通程序审理,可上诉。

案外人再审之诉:以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5)相互排斥性: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功能相似,但针对同一案件,若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只能二者选其一。

案外人先提出了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部分或全部错误时,只能申请再审进行救济。若案外人先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使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了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有异议时,也只能继续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一案件,案外第三人已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当该案件也进入再审程序时,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

综上,不同的案外人救济途径有其不同的优点与弊端,鉴于案外人救济途径的择一而终性,实务中选择何种救济途径显得尤为重要,每个案件均有其不同之处,具体案件需慎重选择适用。

三、法条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三条;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9条等。

 

作者简介:

王丽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已执业18年。华北电力大学工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复合型的知识结构,扎实、细致的办案经验和开拓性的思路,成功代理多起标的大、案情复杂的重大疑难案件,深得委托人信赖。

因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勤勉的工作态度和稳健的处事原则,曾得到政府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多次表彰及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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