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有哪些,即具体期限、具体救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就此进行展开,同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让当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后,可以更加清楚知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
一、针对执行行为的救济路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审查(15日内)→审查后符合规定裁定撤销或更正/不符合规定裁定驳回→驳回时可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路径说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若申请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提出期限,避免逾期,而导致的无法救济。
(2)法条索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编者注:民诉法修正后对应是第232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针对执行标的的救济路径(案外人可以采取):案外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审查(15日内)→审查后符合规定裁定中止对标的的执行/不符合规定裁定驳回→驳回时因法院执行错误造成的可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因作出判决裁定错误可向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
(1)路径说明:
案外人针对法院对执行标的执行提出异议的,若申请被驳回:①如果认为是原来作出判决、裁定有误的(如判决、裁定裁决该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或者裁决执行拍卖处理该标的的),案外人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
②如果原来判决、裁定无关,是因为法院执行错误原因造成的,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③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提出期限,避免逾期,而导致的无法救济。
(2)法条索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编者注:民诉法修正后对应是第234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利息的起算时间判决书会写有,双倍罚息从履行期限届满后起算。
对,每一段被称为“一款”,这段是这一条的第四款,前三款指的就是前文所说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这三种情形
一文了解: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大竹律师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有哪些,即具体期限、具体救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就此进行展开,同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让当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后,可以更加清楚知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一、针对执行行为的救济路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1)路径说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
1、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2、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
1、执行异议必须书面异议;2、向执行法院提出;3、特别注意区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是权利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一个实体权利,可以是所有权、租赁权、抵押权等。执行异议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异议。一句话,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应该是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案外人异议往往执行行为没有错误或不当,但表面上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标的)实际属于案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和复议的期间,行政机关是不会停止执行的;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则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停止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则应当继续执行。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某某因朋友欠其300万,朋友无力偿还,双方签订了《房屋抵债合同》。约定朋友以房屋抵债300万。当双方去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于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因朋友另有欠款被法院查封。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立即中止对房产的执行。律师开展的工作及代理观点:律师帮助原告及时提起安外人执行异议,泉州中院予以受理。本律师认为泉州中院执行庭执行房产明显错误。理
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提起的事执行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执行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因此,你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法律分析强制执行不服,提起申诉的方式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能否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作者:张印富律师/18910178175 《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诉法解释》(2015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但对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
在申请执行时,执行款如何计算,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
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适用的情形不同,执行复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时向上级法院提出,而执行异议则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认为法院不应该执行该执行标的时向法院提出。二、不服的救济途径不同,执行复议的结果是终局的,而对执行异议的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前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复议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后半
案例简介 陈某与徐某于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24日,陈某以88000元的价格向父母购得位于温岭市某村的一间五层楼房。2003年4月24日,陈某与徐某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登记为陈某与徐某共有。2006年8月11日,陈某与徐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陈某所有,儿子由陈某抚养。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陈某居住使用,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原告XX公司与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马X、XX管理公司、XX劳务公司、第三人XX供应链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所王律,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共同委托代理人姜X,被告马X、被告XX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XX劳务公司的委托
执行异议复议期间执行停止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企业法人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等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该行为会引发执行异议之诉。本文通过对该类诉讼类型的分析,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清算赔偿责任、代位权诉讼等,其性质属于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相结合的复合之诉,并提出该类诉讼的具体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承担范围等具体措施建议。关键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公司人格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