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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印富律师|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能否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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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印富律师|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能否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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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能否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作者:张印富律师/18910178175

 《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民诉法解释》(2015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但对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时未提出确权诉求的,能否另行提起确权之诉,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最高法院及一些地方高院的观点也一直在变化之中,主要有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当事人另案确权之诉,当事人可以另案提起确权之诉。如江苏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2015年)第八条 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既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可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

也可以单独提起确认之诉。 案外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的,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如果案外人既要单独提起确认之诉,又要对执行产生影响,就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应当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不能另案确权。案外人另案确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1)254号]第三条第一款“法院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也在变化之中。

最高法院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5年)认为: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没有提起确权之诉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对执行标的权属并无既判力,案外人可以就确权纠纷另案起诉。

最高法院编著的《全国法律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2019年)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9条和第11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 第26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确权,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对另案提出的确权之诉,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19年11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执行标的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单独提起确权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虽然该《意见》属于征求意见稿,但也表明了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最高法院的观点近年也有所变化,张印富律师认为,目前最高法院的观点是不支持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之外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

有些地方高院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不予受理。对此,当事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务必要清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观点以及当地高院的具体规定,以选择合适的最佳方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党委委员、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央电视台CCTV-12《我是大律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山西卫视《顶级咨询》栏目特约律师,擅长领域:民商合同、公司股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顾问。

电话18910178175。

座右铭:戴着荆棘的王冠,握着正义的宝剑,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迷茫的朋友指点迷津,让无望的结局柳暗花明。

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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