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能否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作者:张印富律师/18910178175
《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民诉法解释》(2015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但对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时未提出确权诉求的,能否另行提起确权之诉,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最高法院及一些地方高院的观点也一直在变化之中,主要有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当事人另案确权之诉,当事人可以另案提起确权之诉。如江苏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2015年)第八条 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既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可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
也可以单独提起确认之诉。 案外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的,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如果案外人既要单独提起确认之诉,又要对执行产生影响,就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应当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不能另案确权。案外人另案确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1)254号]第三条第一款“法院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也在变化之中。
最高法院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5年)认为: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没有提起确权之诉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对执行标的权属并无既判力,案外人可以就确权纠纷另案起诉。
最高法院编著的《全国法律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2019年)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9条和第11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 第26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确权,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对另案提出的确权之诉,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19年11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执行标的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单独提起确权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虽然该《意见》属于征求意见稿,但也表明了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最高法院的观点近年也有所变化,张印富律师认为,目前最高法院的观点是不支持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之外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
有些地方高院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不予受理。对此,当事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务必要清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观点以及当地高院的具体规定,以选择合适的最佳方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党委委员、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央电视台CCTV-12《我是大律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山西卫视《顶级咨询》栏目特约律师,擅长领域:民商合同、公司股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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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右铭:戴着荆棘的王冠,握着正义的宝剑,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迷茫的朋友指点迷津,让无望的结局柳暗花明。
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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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所谓“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对某一项或者几项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上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执行异议能拖多久,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形而定。如果是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该在该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如果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需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是对终结执行提出异议的,要从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60天内提。
一、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期限是多久1、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2、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3、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4、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怎么处理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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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可提出确权诉请——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诉请的,属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合并,法院可一并处理。案情简介:2014年,邱某将承包林地、林木转让给廖某。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依另案生效判决申请查封邱某名下林地、林木。廖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并诉请确认其物权。法院认为: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4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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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4月15日,张某、曹某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工资、奖金等。案件于2021年5月24日开庭,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张某、曹某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约定在2021年5月31日前按仲裁申请书中的数额支付工资,并在调解书中约定张某、曹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本案所涉及的所有事项。结案后,张某、曹某于2021年6月
转自马鸿雁 法之雁鸣一日,老同学袁小甲很紧张地给我打电话:“我申请执行那个案子,法官告诉我,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了,是不是以后法院就不管我了?我该怎么办?”我安抚好同学,先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袁小甲三年前借给了朋友赖小乙50万元,后因赖小乙逾期未还钱,就一纸诉状将赖小乙告到了法院,法院判决赖小乙偿还借款50万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赖小乙依然没有还钱,袁小甲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只查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怎样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作者:李宁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近日,笔者参与办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检索案例过程中发现,类似案情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同一地区不同法院的裁判规则都不尽相同,遂选取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获得更多启发。案情简介2014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林某夫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房屋首付款由林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向银行贷款支付,房地产公司为其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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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异议申请书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有哪些,即具体期限、具体救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就此进行展开,同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让当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后,可以更加清楚知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一、针对执行行为的救济路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审查(15日内)→审查后符合规定裁定撤销或更正/不符合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