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以超出法定期限为由驳回的,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上述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应当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进行实质审理,而不得在未予以实体审理之情形下,以执行标的系根据法院的强制执行为转移为由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湖南程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唐俊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18)湘民再234号;合议庭成员:孙建立、吴爱莲、彭春玲;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裁判理由
湖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申请人程杰公司是否可以提起本案不当得利之诉;
2.涉案执行款项属于刘志辉所有还是程杰公司所有。
1.程杰公司是否可以提起本案不当得利之诉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之规定,程杰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其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提出执行异议,已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救济。
程杰公司认为被划扣款项归其所有,执行异议因程序问题被驳回的情形下,涉案款项的归属未经实质审查,且其在一审法院冻结财产时即对(2015)靖一民初字第36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提出了异议,同时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程杰公司复议申请的(2016)湘12执复36号执行裁定书中已示明“如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其财产被错误执行,可以通过对申请执行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等其他途径寻求途径”,因此,本案程杰公司在超过异议期限情形下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二审法院未对涉案款项归属进行实质审查,仅以唐俊、李如梅的涉案款项系依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取得为由驳回程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以纠正。
2.涉案款项的归属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本案中,如果涉案执行款项属于刘志辉所有,只是存放于项目部或程杰公司的账上,则唐俊、李如梅通过法定执行程序取得涉案款项具有法律上的依据,该行为即不构成不当得利,反之则构成。
唐俊、李如梅主张刘志辉留有土地补偿款或土地押金在程杰公司的主要证据是刘志辉、覃德坤、蒋彦铭签订的《关于政府对凯天汽贸地产开发土地房屋补偿的分配协议》和《关于刘志辉与覃德坤预留土地押金款100万元支付的协议》,该两份协议虽然系复印件,但结合一审法院对覃德坤和蒋彦铭所作调查笔录,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首先,从协议时间上看,2013年11月12日,刘志辉、覃德坤和蒋彦铭签订《关于政府对凯天汽贸地产开发土地房屋补偿的分配协议》,2013年11月21日,覃德坤以程杰公司的名义与靖州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3年11月29日,刘志辉与覃德坤等签订《关于刘志辉与覃德坤预留土地押金款100万元支付的协议》,上述三份协议签订时间均在覃德坤与程杰公司就涉案工程项目签订挂靠承包协议(2013年11月6日)之后,项目部成立并刻制公章(2014年1月,覃德坤、程杰公司均认可该时间点)之前,且内容均围绕涉案项目的开发建设,特别是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程杰公司加盖有公司公章,覃德坤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能够证明覃德坤系代表程杰公司。
故上述协议中覃德坤的签字应当视为以项目部负责人身份代表程杰公司而为的签字,虽未加盖公章,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次,从协议的内容上看,《关于政府对凯天汽贸地产开发土地房屋补偿的分配协议》中,刘志辉分得土地补偿款80余万元,该协议虽未记载刘志辉领取的80余万元土地补偿款的去向,但覃德坤在调查笔录中表明该80多万元当时系在项目部账上。
《关于刘志辉与覃德坤预留土地押金款100万元支付的协议》载明,在房屋建至+-0时,该期间的土地纠纷由刘志辉负责处理,支付其中的84万元给蒋彦铭,蒋彦铭在调查笔录中亦承认该协议签订前,这笔84万元是项目部应当支付给刘志辉的土地款,后项目部一直未支付。
货币系种类物,在项目部未将这84万元支付给蒋彦铭时,该笔款项仍属于刘志辉所有。
另外,从本案事实来看,案外人刘志辉原一直租用唐俊、李如梅等人的责任田用于开设凯天汽贸厂,2013年,刘志辉在唐俊、李如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包括该1.2亩旱田在内的6648.26平方米的凯天汽贸用地交由靖州县政府征收,刘志辉取得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242万余元,而后,覃德坤以程杰公司的名义通过正常招投标程序拍得上述土地,并挂靠程杰公司开发建设凯天家园项目,2013年前后,刘志辉、覃德坤等人为了涉案项目的正常开展先后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关于政府对凯天汽贸地产开发土地房屋补偿的分配协议》《关于刘志辉与覃德坤预留土地押金款100万元支付的协议》等一系列协议,上述事实能够证明刘志辉一直参与涉案项目中,其留有土地补偿款或押金在项目上也符合常理。
上述证据和事实能够认定刘志辉有土地款在项目部中。涉案项目部系挂靠设立在程杰公司名下,虽然程杰公司和覃德坤签订有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覃德坤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程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该协议仅对内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项目部系临时性机构,其为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责任由设立方程杰公司承担。
现程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土地押金款已退还给刘志辉,唐俊、李如梅申请执行项目部账户上的30余万有事实依据,实体上不构成不当得利。
申请人主张唐俊、李如梅依法院执行程序取得涉案款项构成不当得利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
一、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怎么处理1、执行异议被驳回,异议人应当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2、如果复议被驳回,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未经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起诉怎么走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递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需要开庭审理,然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判决。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受理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
民事诉讼活动中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以后的10天之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但上一级法院的复议结论是最终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快速获得专业解答!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能否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作者:张印富律师/18910178175 《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诉法解释》(2015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但对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六条 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
被驳回执行异议的后果是再次提起异议法院不再会受理,一般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如果对于裁定的结果不服,认为裁定的结果是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要是与判决无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救济途径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
一、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情形不符合条件的就会被驳回。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
再审被驳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该抗诉期无期限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再申诉吗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
案例简介 陈某与徐某于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24日,陈某以88000元的价格向父母购得位于温岭市某村的一间五层楼房。2003年4月24日,陈某与徐某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登记为陈某与徐某共有。2006年8月11日,陈某与徐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陈某所有,儿子由陈某抚养。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陈某居住使用,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书面请求。救济途径:若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幸被法院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什么是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1、可以继续申诉,走信访途径,这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不能剥夺,或者以其他理由申请再审,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2、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因此,除非你能提供新的证据
【 法律意见】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一般不予受理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司法实践中,在执行异议之诉之外,通常不允许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另行进行确权诉讼,以避免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支持该观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怎么处理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
您好,如果案件还没有执行完毕,仅是因为其他原因而终本,案外人是可以在恢复执行后提出书面异议的。您描述的比较简单,我不能对您的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查看联系方式电联或者添加我的V信(同手机号)说一下详细的情况,我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详细给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