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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基于担保物提出的执行异议以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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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基于担保物提出的执行异议以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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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异议人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先行就财产变价款向执行实施机构主张优先受偿。

执行实施机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但该处分行为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

①导致案外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丧失或者可能减损担保物价值的;

②导致案外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受到实质性损害的。

2\异议人以其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或款项的查封、冻结措施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支持。

但案外人以其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请求实现质权并要求解除查封或冻结措施或者请求不得扣划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与出质人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

(2)出质人已经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

(3)该账户内资金已经移交给案外人实际控制或者占有;

(4)该账户有别于出质人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账户。

(5)案外人请求实现质权的,其实现质权的条件已经满足。

3\案外人以其对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到期债权)享有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冻结或不得强制执行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判决不得执行该应收账款债权: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

(2)该质押合同签订于案涉债权被查封或冻结之前;

(3)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质押登记协议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4)案涉债权与登记的应收账款具有同一性;

(5)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不存在恶意逃债以及规避执行情形。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张其对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发行人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在交收完成前享有质权,请求不得冻结或扣划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该质权有效设立的,应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质权范围内的案涉财产。

9. 异议人以其系执行标的的留置权人为由,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排除对留置物查封、扣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先行就财产变价款向执行实施机构主张优先受偿。

执行实施机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5\案外人以其为留置物或质物所有人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并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案外人因此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据下列情形处理:

(1)案外人尚未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除案外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应收款项交付执行之外,对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案外人已经依法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导致被执行人的留置权或动产质权已经消灭,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留置权或动产质权未依法成立的,对案外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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