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异议人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先行就财产变价款向执行实施机构主张优先受偿。
执行实施机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但该处分行为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
①导致案外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丧失或者可能减损担保物价值的;
②导致案外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受到实质性损害的。
2\异议人以其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或款项的查封、冻结措施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支持。
但案外人以其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请求实现质权并要求解除查封或冻结措施或者请求不得扣划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与出质人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
(2)出质人已经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
(3)该账户内资金已经移交给案外人实际控制或者占有;
(4)该账户有别于出质人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账户。
(5)案外人请求实现质权的,其实现质权的条件已经满足。
3\案外人以其对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到期债权)享有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冻结或不得强制执行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判决不得执行该应收账款债权: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
(2)该质押合同签订于案涉债权被查封或冻结之前;
(3)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质押登记协议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4)案涉债权与登记的应收账款具有同一性;
(5)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不存在恶意逃债以及规避执行情形。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张其对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发行人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在交收完成前享有质权,请求不得冻结或扣划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该质权有效设立的,应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质权范围内的案涉财产。
9. 异议人以其系执行标的的留置权人为由,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排除对留置物查封、扣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先行就财产变价款向执行实施机构主张优先受偿。
执行实施机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5\案外人以其为留置物或质物所有人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并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案外人因此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据下列情形处理:
(1)案外人尚未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除案外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应收款项交付执行之外,对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案外人已经依法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导致被执行人的留置权或动产质权已经消灭,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留置权或动产质权未依法成立的,对案外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案外人只能针对首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因轮候查封的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属于临时性措施,在前查封解除前不享有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对轮候查封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案外人只能针对首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因轮候查封的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属于临时性措施,在前查封解除前不享有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对轮候查封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人租赁的标的物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时,并不必然导致租赁权消灭,因此,承租人并不当然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否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执行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应当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解决,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怎么处理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
裁判要旨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以超出法定期限为由驳回的,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上述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应当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进行实质审理,而不得在未予以实体审理之情形下,以执行标的系根据法院的强制执行为转移为由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案例索引湖南程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唐俊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18)湘民再234号;合议庭成员:孙建立、吴爱莲
【法律意见】1、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了裁定,仍执行了相关房产,那么案外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管辖地为执行法院。2、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3、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及时要求执行庭对执行异议申请作出裁定,并根
最高院: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民事审判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8-22 20:30 发表于山东【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文义,该条法律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含有其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案外人主张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与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本身并非同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
案外人撤销权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一、提出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因不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二、提出事由主要是案外人认为原审裁判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该裁判对案外人实现合法权益形成障碍,案外人对此有不可分割的利益,且无法通过另诉方式解决。在法律方面关于案外人撤销权之诉制度的规定有很多,也比较复杂,普通老百姓看了也不太了解
关于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近年来,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调解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进行诉讼欺诈,损害案外人的现象尤其突出。根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受到侵害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救济,主要是依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区别:1、利益关系不同。案外人是指未参与此案但在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第三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2、诉讼地位不同。案外人在此案没有独立诉讼的地位,而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3、利害关系不同。第三人为参与案件审理又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案外人就属于没有参与案件审理,但有利害关系的那一类人。
裁判要旨仲裁裁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 现行法律亦仅赋予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故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救济,案外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法律分析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区别是:利益关系不同。诉讼地位不同。利害关系不同。案外人是指未参与此案但在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第三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存在打击范围过广、申诉救济难等问题,尤其在案外人的权利救济方面,从制度设计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很多不足,有时让案外人哑巴吃黄连,有理说不清,急需改进和完善。 一、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新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
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区别:1、利益关系不同。案外人是指未参与此案但在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第三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2、诉讼地位不同。案外人在此案没有独立诉讼的地位,而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3、利害关系不同。第三人为参与案件审理又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案外人就属于没有参与案件审理,但有利害关系的那一类人。
一、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后怎么处理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后,按以下情形处理:(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
案情简述:2015年8月陈某与苏州某A房产公司签订《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陈某购买位于苏州高新区房产一套,随后,陈某办理了网签备案及房款支付手续,但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A公司因经济纠纷被多个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市虎丘法院查封了陈某购买的房产。陈某随后委托律师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被虎丘法院驳回,随后,又向虎丘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再次被法院驳回。陈某深感不解,为什么自己全款
夫妻一方被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依法保障另一方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是社会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案件九成被裁驳、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近八成异议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案件中九成以上标的为房产……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审理相关案件的特点,并结合审判
裁判要旨在对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执行程序中,另一方以被执行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另一方的财产份额。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张静的主张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效力。《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
一起多人购买商铺的执行异议之诉,购买人有的是正常购买,有的是因为拖欠工程款等顶账抵债。最后均成功维权。一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就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中,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全部购房价款,占有案涉房屋,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缴纳了契税,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应优先于某某公司享有的债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某某公司要求继续查封并执行上述房屋及其对应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