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被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依法保障另一方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是社会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
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案件九成被裁驳、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近八成异议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案件中九成以上标的为房产……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审理相关案件的特点,并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相关提示。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北京二中院审结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裁决案件共31件。其中,驳回28件,支持2件,撤回1件,分别占比90.3%、6.5%、3.2%。
通过梳理分析,北京市二中院发现,此类案件多针对房产执行提出异议。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民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和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在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请求时,常见的异议理由主要有四种:法院查封的房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系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配偶的个人财产;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能执行属于配偶的财产,要求执行过程中分离出属于配偶的财产份额;
法院执行的房产系被执行人配偶及家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不应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时,追加理由主要有两种,分别是被执行人恶意向配偶转移财产或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案例案例一:民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某企业与王某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房产。案外人袁某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起案外人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某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故北京二中院对该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袁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且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权利并不能排除执行,据此驳回袁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典型意义
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不能阻却法院的执行。该案例中,被执行人王某的配偶袁某可通过两个途径维护其个人合法权益,
一、另行提起诉讼,确认对该房产享有份额。
二、在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直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在诉讼中主张对该房产享有份额。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的份额为50%。袁某可持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生效判决主张对该房产的一半份额享有所有权。
案例二:被执行人配偶以拍卖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中止对50%房产拍卖款执行的异议请求。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某公司与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董某名下的房产一套,案外人胡某以该房产系其与董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分配拍卖该房产50%的拍卖款。
北京二中院经审查,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未确认董某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董某的执行应仅限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
该房产虽登记于董某名下,但该房产系董某与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二人共同共有。董某的妻子胡某请求分配该房产拍卖款50%的款项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北京二中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法院查封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房产的,虽然被执行人的配偶无法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但可待法院完成拍卖房产的财产处置工作后,依法申请分配该房产50%的拍卖款项。
对于被执行人的配偶享有的50%份额部分,人民法院不得执行,但可继续执行其他部分。
案例三: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步某诈骗罪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在案扣押的该房产。步某之妻林某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其中有个人合法财产部分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经审查,北京二中院查封在案扣押的该房产,现已评估完毕,准备拍卖。据以执行的生效刑事判决主文部分已经明确载明在案扣押的该房产的处置方式,林某对此提出异议,实质是对刑事判决内容有异议,其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北京二中院对其所提异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此案显示,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异议案件与民事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有所区别,被执行人的配偶以生效刑事判决主文确定的在案扣押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实质是对刑事判决内容有异议,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执行异议程序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
北京二中院受理的黄某申请追加邱某的执行复议案件中,黄某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执行人孟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妻子邱某名下,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邱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一审法院经审查为,黄某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孟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追加邱某为被执行人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驳回其追加申请。
北京二中院复议阶段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
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的,是可以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在面对一段即将分崩离析的婚姻时,有的人在想着挽回家庭,有的在计算怎么“安全”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灵光一点的可能发现对方转移财产的蛛丝马迹,但也有一部分人,对方有什么财产,对方怎么转移财产的,浑然不知。今天李晓娟律师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哪些方式?记住,不是让你去转移,是告诉你如何防范对方转移。1 、隐匿银行存款 在离婚诉讼时,一方把工资卡、银行储蓄卡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它银行账户里
随着城镇化建设,拆迁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热点,很多当事人来关心征地拆迁这个问题,那么二婚拆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
使个人财产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办法如下:一般由夫妻双方签订一份财产协议,财产协议在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不用搜集,因为在离婚时,除掉可以证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剩余的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吗 可以,如果债务人所欠的债务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那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需要双方共同偿还。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执行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法院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对此,上海高院规定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北京高院则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2、财产登记在夫妻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1、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如下,如属于以下范围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一)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三)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相关知识: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1、夫妻
离婚案件各不相同,婚姻家事无小事,具体需结合案件事实情况才能针对性的建议,如需案件委托或者案件指导V:15858245837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请问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我的奖金也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修订后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
以前结婚最常听到的纠纷就是女方要求男方在新房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不然不答应结婚。因为在以前的婚姻法中规定房屋的归属权由房产证上的户主来决定,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谁就有权分得房产。但是现在不同了,房产证上即便是有你的名字,你也不一定分的到一分钱!新婚姻法规定:户主是谁房子就归谁?婚前婚后大有不同!房产,无疑是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必争之地。在新婚姻法施行以前,房子的归属权由房产证上的户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负责家庭的生产和消费,因此,在婚姻关系消灭之前,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能进行分割,以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和稳定,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法律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但同时又规定了特定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允许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解读: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
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够执行的确认方式:如果需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但是如果需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法归个人偿还,只可以执行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