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负责家庭的生产和消费,因此,在婚姻关系消灭之前,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能进行分割,以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和稳定,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法律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但同时又规定了特定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允许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据此,在具备上述情形时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上述有关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限制性规定,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应严格地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允许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第一种情形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隐藏,是指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不让对方知悉。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故意不让对方知悉。变卖,是指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所得的款项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只是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将处分所得款项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属于上述情形。毁损是指故意损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
挥霍,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不必要的消费,如不合理的高消费、赌博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构债务,以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严重损害”应结合行为的性质、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其行为涉及的金额不大,就不符合“严重伤害”的标准。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本条规定中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的扶养义务。
法定扶养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不因感情或者道德观念而产生的义务。如对叔伯、姑姨等亲属的帮助,属自愿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
重大疾病一般是指,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者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疾病等。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费、陪护费等费用。
如果一方扶养法定扶养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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