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所依法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是在针对侵权人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民法典在第1185条、第1207条、第1232条分别规定了对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
换言之,民法典规定了三类行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1、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都是基于侵权人的故意,并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并由被侵权人提出。
由此,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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