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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如何计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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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如何计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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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山东高法

 案情回顾王某是被告永顺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4日,王某及永顺养殖公司由于资金运转困难,故向中仓农业公司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期为1个月。

当日,中仓农业公司通过银行向永顺养殖公司打款共计150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及永顺养殖公司未按期归还,中仓农业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欠款和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永顺养殖公司与王某共同偿还中仓农业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永顺养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一个月,1个月应按30天计算,即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4日至2018年3月6日,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4日,该期限为28天而非30天,上诉人将多承担利息。

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在上述案例中,2018年2月4日,王某向中仓农业公司出具的借条约定借期1个月,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因此,借款起始期间应从借款下一日即2018年2月5日开始计算,到期月的对应日为3月5日,且并非法定休假日,所以借款期间为2018年2月5日至3月5日。

永顺养殖公司借款期满未偿还借款,应自2018年3月5日开始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笔者观点期间必定有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例如,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若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8年5月9日,那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是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计算呢?

从常理上来说,开始的日期一般是权利产生的日期或者债务履行期限的最后日期,此时仍应算在履行期限之内。因此,法律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如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计算。

 社会生活是复杂而多样的,我们经常会对一些比较紧急的情况约定时间,如今天中午12点之前必须把书还给我,也经常会对时间控制比较精细的事情约定具体到小时,如车辆保险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9时至某年某月某日8时,甚至有些需要精确到分和秒,如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

这一类需要以小于日的时间单位作为计量单位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将分、秒作为计量单位,而是只保留了小时,因为分、秒毕竟是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的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既可以单独规定,也允许当事人自己约定。

如果是以小时来计算期间,就不从下一小时开始计算,直接从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如双方约定中午12点前交货,12点没有交货,就从12点开始计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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