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利息详解||在给付金钱义务的判决书中,如何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创 与君说法 与君说法 今天
执行利息详解||在给付金钱义务的判决书中,如何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给付金钱义务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会在判决书结束部分都有这么一段话:“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质上是一种罚息,这种罚息源自法律的授权,它并非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其目的是法院为保障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文书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安排。
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性质的理解,可以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提供帮助。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分段计算公式
如何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分段计算。
第一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18日起颁布施行《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9最高院执行利息批复)的规定: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阶段:由于上述司法计算方式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进行多次调研后出台了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即从2014年8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4最高院执行利息解释》,根据上述规定:
执行款 = 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一般债务利息 +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 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实际天数
一般债务利息 = 金钱债务本金×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实际天数
举例说明: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一般债务利息 = 10000×0.05%×243=1215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 10000元×0.0175%×60=105元(从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9月1日)
执行款 = 10000+1215+105=11320元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9执行利息司法解释》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基数时,不能包含一般的债务利息。
总结:根据《2014最高院执行利息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
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如果在2014年8月1日前已经立案执行的案件,对于2014年8月1日前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即按照本文第一阶段的方式计算,如果在2014年8月1日以后立案执行的案件,应当按照《2014最高院执行利息解释》的规定计算。
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时间
一、利息的起算时间
1. 一般债务利息起算时间: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起算的时间。
2.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起算时间:
应当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应当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是指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是指法律文书生效的当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届满之日起计算”和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均不包括本日在内。
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起算时间均应当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计算。
3. 如何理解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的,从一审法院确定的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维持原判的,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计算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维持部分判项的,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计算
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驳回、维持原判生效法律文书或维持部分判项的,按照原判决生效之日计算
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重新作出判决、判项、变更判项或撤销二审判决的,自再审判决生效之日计算
二、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1. 一般利息的计算的截止时间: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2.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
原则性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第一种情况: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的,其已经履行的债务相对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也应随着基础债务的消灭而计算至该部分债务履行完毕之日。
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债务的,该部分债务所对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计算至该部分债务履行完毕之日,剩余未履行部分的债务,仍需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直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第二种情况: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执行款划拨、提取至法院指定账户之日);
尚未执行的剩余债务,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直至全部债务执行完毕为止。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之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变价完成之日,应根据财产变价的具体方式来确定变价实现之日。
执行案件的清偿顺序
一、执行案件的清偿顺序
当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就存在清偿顺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费用;
2.利息;3.主债务。根据《担保法》第68条的规定,质权人收取质物的孳息,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冲抵质权担保的债权。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条的规定,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根据《2014最高院执行利息解释》的规定,执行款应当按照一般民法债权的清偿顺序支付,即:
实现债权(抵押权等)的费用>一般债务利息(判决书明确确定的利息)>主债务>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
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既包括被执行人需要分次履行的情形,也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偿多份债务时的情形。
对于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在之前的《2009最高院执行利息批复》规定的是并还原则,即“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而现在《2014最高院执行利息解释》规定的是先本后息的原则,即“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这是因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只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
所以,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应当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
参与分配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也应当根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的规定确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除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外,合同纠纷中如果存在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多项债务的,仍应当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即按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清偿。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顺序清偿。
关于调解书迟延履行责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率的换算
1. 年利率按百分之几表示,月利率按千分之几表示,日利率按万分之几表示;
2. 民间借贷所说的几分息,一般指的是月利率
3. 利率换算公式:
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
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30(天)
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月利率÷30(天)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未超过24%的予以支持,超出24%未超出36%自愿履行的有效。
☆参考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继承》第186-204页
2最高院执行中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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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我们知道,法院判决中经常会有这样一句话,“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相应债务,则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这个债务利息如何计算了?来看相应的司法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间借贷法院判决后利息不会一直计算的,但会算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1倍。2、该利息的计算发生于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
【法律意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判决自收到之日起生效,此时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才正式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延迟加倍利息应该在一审判决生效并且经过了自觉履行期之后开始计算。【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
已判决利息的不能再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最高院的思路: 最高院在解释时把迟延履行利息分为两个部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其计算的标准是按照迟延履行开始前和开始后(期间)两个阶段来进行的。 如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当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 【计算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60×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本金×2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按照日万分之1.75计算,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买卖合同未约定利息,合法吗?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利息的,债务人不需要支付欠款利
1.被执行人在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怎样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迟延履行金钱义务掌握的标准不一,有的认为“金钱义务”仅认定为判决主文被告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有的认为还应包括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另外对利息计
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在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因此,该利息计算标准中的利率基准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基础上再乘以二。2.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二审维持原判,以一审时间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法律效力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故是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属于当事人诉请的内容,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法院生效裁判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法院即可在执行程序中对加倍支付迟延履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计算方法需根据如下法律规定确定:1、《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是如何解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发生于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发生的期间具有特殊性;其次,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利率,该债务利率是法定利率;第三,此债务利息系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之基础上增加一倍,可见该利息除弥补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既是执行措施,其自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问题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迟延履行金钱的含义掌握的标准不一,有的认为“金钱义务”仅认定为判决主文被告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有的认为还应包括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另外,对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也有争议。请问
1991年4月9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其中293条规定:“被执行人
按照日万分之1.75计算,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