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施行后,明确将迟延履行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此前已部分清偿的债务,依照《解释》规定应采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在本金中扣除,故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基数(即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借款本金-部分清偿债务。
案情介绍:
一、1993年5月,孙某向信用社借款150万,月利率12.6‰,借期一年。12月,孙某再次向信用社借款250万元,利率18‰,借款期限一年。
上述款项孙某均未按期偿还,信用社诉至三亚中院。1997年1月24日,三亚中院作出(1997)三亚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孙某偿清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069666元(利息、罚息计至1996年4月30日止,同年5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执行中,三亚中院作出(1999)三亚执字第47-7号民事裁定,将孙某房屋评价共计2,734,073元抵偿部分债务。
2002年11月11日,因孙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三亚中院终结本次执行。又因转让债权,2014年4月3日彭某以13万元受让该剩余债权。
2014年6月3日,三亚中院作出(2014)三亚执恢字第5号执行裁定,变更彭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5年8月27日三亚中院作出(2014)三亚执恢字第5-2号执行裁定(下称“5-2号裁定”),认定至截止时本案执行款为13,752,930.37元。
三、彭某向三亚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更正该院5-2号裁定执行款为28,926,889.02元。三亚中院作出(2015)三亚执异字第60号执行裁定(下称“60号裁定”)驳回了彭某的执行异议。
四、彭某向海南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三亚中院60号裁定和5-2号裁定,确认截至2015年8月31日,本案执行款为36,317,873.56元。
海南高院裁定:撤销60号裁定和5-2号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对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计算方法、计算原则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对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最高法院先后颁布新规,结合孙某部分清偿的法律事实,应当分别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数。
部分债务清偿前,依照《批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批复》规定“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处基数将一般债务利息与借款本金、判定利息和罚息共同构成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部分债务清偿后至《解释》施行前,依照《批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部分清偿债务-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此处依据先息后本清偿顺序原则部分清偿债务先把迟延履行利息去掉再偿还本金。
《解释》施行后,明确将迟延履行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依照《解释》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的基数(即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借款本金-部分清偿债务。
故原审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海南高院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债务人部分清偿债务后应注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并注意分段计算。
结合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通过裁判文书内容能明确得出一般债务利息的(即:包括基数、利率和期限等内容),在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前应将一般债务利息并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作为基数一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解释》施行后,明确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应“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依照《批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批复》规定“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其中对“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因此应当从文意解释的角度认定,凡属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被执行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除费用之外的金钱债务均属“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所以,在法律文书确定了计算一般债务利息的基数、利率和期间,可以准确无误地计算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具体数额,该部分一般债务利息与借款本金、判定利息和罚息共同构成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但在《解释》施行后,须区分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关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本书作者已作专文论述,请关注后续文章,本文旨在论述怎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二、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前的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计算基数应包括原本之债和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后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应包含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债务利息,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所以,面对因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且执行期间跨越有新规出台时,应采用分段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基数及计息方法。
三、当事人面对原审法院在扣减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金额的过程中存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基数错误的情形时,主张撤销该裁定的诉请,上级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诉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以下为该案在海南高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数问题,《批复》对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计算方法、计算原则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解释》对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出了进一步规范。本案执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施行《批复》、《解释》对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出规定,又出现孙某部分清偿的法律事实,应当分别依照《批复》、《解释》的规定按照部分清偿前、部分清偿后和《解释》施行后三个阶段分别确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数。
部分清偿前,依照《批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批复》规定‘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其中对‘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因此应当从文意解释的角度认定,凡属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孙某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除费用之外的金钱债务均属‘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本案法律文书确定了计算一般债务利息的基数、利率和期间,可以准确无误地计算出1996年5月1日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一般债务利息的具体数额,该部分一般债务利息与借款本金、判定利息和罚息共同构成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执行法院未将该部分一般债务利息计入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部分清偿后至《解释》施行前,依照《批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就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达成执行和解并作出约定,应当严格依照《批复》规定的并还原则,以部分清偿后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作为确定计算部分清偿后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
依照《批复》规定的计算方法可以推导出: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部分清偿债务-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执行法院计算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方法: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部分清偿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部分清偿前迟延履行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彭某请求计算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方法: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部分清偿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部分清偿前判定债务利息+部分清偿前迟延履行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解释》施行后,依照《解释》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基数。《解释》第四条规定‘孙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判定利息和罚息、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均系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本案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仅为借款本金。执行中因孙某部分清偿债务,需要确定孙某部分清偿后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作为计算本阶段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数。
依照《解释》的规定,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借款本金-部分清偿债务。执行法院计算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方法: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部分清偿款×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部分清偿前迟延履行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彭某请求计算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方法: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部分清偿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部分清偿前判定债务利息+部分清偿前迟延履行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孙朝执行裁定书》【(2016)琼执复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以及该《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环节中,提到“《解释》规定,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因为,在多
[案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被告: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与被告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被告某公司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3603.75元(利息算至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本息合计133603.75元,于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告一次性还清;自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至被告付款之日的新生利息,按中国人
一、迟延履行利息适用的提出 由谁申请或需不需要申请等问题,应根据执行依据不同和申请人的主观意愿区别对待,法院执行机构持当事人申请与依职权采取相结合原则,以促进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因为《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1、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以二审判决的时间计算的。首先,在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况下,案件的生效裁判只能是二审裁判,而不可能是一审判决。换言之,从纠纷产生到法院作出生效的二审判决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处于未确定状态。所以,这段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其次,从财产占有和受益的角度看,不仅在判决生效之前,而且在实际执行之前,权利人的权利仍处于
“审判易,执行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解读,现在选择朋友们关心的5个重点进行推送。重点一 “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有什么区别?如何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加倍计算的。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根据
1、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加倍计算的。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根据
一、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付1、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以二审判决的时间计算的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延迟履行义务会带来哪些后果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后果可分两种:1、被执行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确定 关于起算时间 1、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一是执行依据有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计算至执行中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只要将执行款项交到法院或汇入法院指定的帐户内,即视为实际履行。 二是执行依据未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以执行依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2、迟延履行利息的其他期间。 一是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案件暂缓执行或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借期6个月。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乙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甲某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乙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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