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被告: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与被告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被告某公司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3603.75元(利息算至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本息合计133603.75元,于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告一次性还清;自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至被告付款之日的新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某公司与上项一并付清。
该案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产生了以下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在调解书中已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不应另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不按时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仍应裁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计算的本金基础应为贷款本金即100000元,而不是贷款本息之和即133603.75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的,但计算的本金基础应为贷款本息之和即133603.75元,而不仅仅只是贷款本金即100000元。
[评析]本案是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如何计算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问题的争议,要想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首先从法律规定入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该条是对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基本法律规定,对不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不仅要支付迟延利息而且要加倍支付,对不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该条是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适用的具体规定。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是对逾期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要想正确适用这项措施还必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性质第一,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是一种特定的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惩罚性手段。
其强制性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执行法院直接确定,而不通过审判程序确认,而且需要加倍支付”上。第二,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虽然是由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直接确定,但它们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且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三,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虽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但其本身不是强制措施,因为强制措施是保证执行措施的实施的手段,强制措施中的罚款收缴后需要上缴国家财政。
而被执行人支付的迟延金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而不是上缴国家财政。该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罚,作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裁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有效的,也是合法的。
在现在这个商业社会,你来我往的金钱交易、民间借贷很是频繁,可是不少小伙伴在借钱时信誓旦旦满满的信任感但真到了还钱的时候却一分也拿不出,无奈只能走到诉讼程序,法院判决后我们往往会在判决书上看到这样一句话,“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而这里的加
一、迟延履行利息适用的提出 由谁申请或需不需要申请等问题,应根据执行依据不同和申请人的主观意愿区别对待,法院执行机构持当事人申请与依职权采取相结合原则,以促进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因为《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1、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以及该《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环节中,提到“《解释》规定,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因为,在多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借期6个月。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乙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甲某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乙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
“审判易,执行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解读,现在选择朋友们关心的5个重点进行推送。重点一 “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有什么区别?如何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加倍计算的。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根据
1、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加倍计算的。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根据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以二审判决的时间计算的。首先,在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况下,案件的生效裁判只能是二审裁判,而不可能是一审判决。换言之,从纠纷产生到法院作出生效的二审判决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处于未确定状态。所以,这段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其次,从财产占有和受益的角度看,不仅在判决生效之前,而且在实际执行之前,权利人的权利仍处于
一、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付1、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以二审判决的时间计算的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延迟履行义务会带来哪些后果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后果可分两种:1、被执行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确定 关于起算时间 1、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一是执行依据有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计算至执行中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只要将执行款项交到法院或汇入法院指定的帐户内,即视为实际履行。 二是执行依据未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以执行依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2、迟延履行利息的其他期间。 一是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案件暂缓执行或
《解释》施行后,明确将迟延履行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此前已部分清偿的债务,依照《解释》规定应采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在本金中扣除,故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基数(即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借款本金-部分清偿债务。 案情介绍: 一、1993年5月,孙某向信用社借款150万,月利率12.6‰,借期一年。12月,孙某再次向信用社借款250万元
引言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强制执行程序通常会走入僵局。此时,申请执行人如能通过相关途径将公司的股东纳入到承担债务的主体之中,对执行案件的推进将起到关键的作用。本文作者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经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四种情形进行梳理与总结。探讨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概述
自2014年3月1日实施股东出资认缴制以来已逾五年,由于认缴制的实施,有些公司实缴注册资金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选择在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认缴的出资加速到期。各级法院对债权人的该主张认识不一,实践中引发不少争议。如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在2018年10月份作出的(2018)粤0605执异519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什么疑问制定《解释》的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相继建立,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8号【发布文号】法释〔2014〕8号 【生效日期】2014-08-01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1〕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
前言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7月7予以公布。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一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7月7予以公布。一、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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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是如何解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发生于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发生的期间具有特殊性;其次,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利率,该债务利率是法定利率;第三,此债务利息系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之基础上增加一倍,可见该利息除弥补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既是执行措施,其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