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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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风险提示:加倍债务利息起算时间: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3、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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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先与我这边律师沟通 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票据到期日的计算分两种情形: 1、约定在若干月后支付的(以“月数”表示)票据。 ①月末出票的,不论月份大小,以到期月份的月末日为到期日。如:5月30日出票,三个月到期,则到期日为8月31日。 ②月中出票的,以到期月的同一日为到期日。如:5月20日出票,三个月到期,则到期日为8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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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我们知道,法院判决中经常会有这样一句话,“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相应债务,则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这个债务利息如何计算了?来看相应的司法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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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大家都曾经注意到,往往在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末尾,有这么一段话:“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那么,在当前“老赖”横行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计算这部分的债务利息,才能让大家历经辛苦才得到的生效判决得以正确执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下面律师将作出解答:目前,关于这部分内容的理解,很多人存在较大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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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是如何解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发生于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发生的期间具有特殊性;其次,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利率,该债务利率是法定利率;第三,此债务利息系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之基础上增加一倍,可见该利息除弥补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既是执行措施,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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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思路: 最高院在解释时把迟延履行利息分为两个部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其计算的标准是按照迟延履行开始前和开始后(期间)两个阶段来进行的。 如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当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司法实践中,很多判决得不到及时履行。在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往往只申请执行法院判决的事项,而未请求让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该利息如何计算呢?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 【计算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60×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本金×2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按照日万分之1.75计算,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
1.被执行人在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