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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加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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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加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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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大家都曾经注意到,往往在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末尾,有这么一段话:“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那么,在当前“老赖”横行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计算这部分的债务利息,才能让大家历经辛苦才得到的生效判决得以正确执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下面律师将作出解答:

目前,关于这部分内容的理解,很多人存在较大的认识误区,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上约定月息2分,即月利率2%,那么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月息岂不就是4分了?

或者说,大概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吧?再或者说,既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那么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不能超过年利率24%吧?

其实,这三种看法都是不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也就是说,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尚未偿还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偿还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最后举个简单的案例:

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人应在3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2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12032.8元 = 借款本金100000元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24%/365天 ×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183天;

2015年7月3日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995.2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3945.2元(本金100000元 × 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24%/365天 × 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60天)+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050元(本金100000元×0.0175%×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60天)

因此,在本案例中,债务人2015年9月1日应当支付的债务为本金100000元 + 12032.8元 + 4995.2 = 117028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计算的,也就更具有复杂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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