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但这个条文的规定只是确立了一个原则,具体如何适用,如何确定和计算精神损害的赔偿办法和数额,还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来实现。
依据民法典,被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
一、行为人侵害的,必须是他人的人身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被侵权人只有对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有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非人身权益无权提出精神损害,比如,行为人损毁了他人传了几代的名画,被侵权人只能要求侵权人就损毁该名画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虽然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是侵权人不应承担因侵害他人物权所引起的精神损害;又如,行为人驾车压死了与一孤寡老人相依为命的宠物,给被侵权人也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同样也不承担因宠物死亡给被侵权人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
二、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给被侵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对于轻微的精神损害,则不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对于被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侵权责任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将来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有可能会出现天价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非常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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