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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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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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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民法典》的颁布,在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两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第一种是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请求撤销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种是当事人因重大疾病未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两种撤销权的期限均为一年,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相对现行《婚姻法》有两点改变,一是在主体上,从《婚姻法》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改为“人民法院”;

二是在起算点上,从《婚姻法》的“结婚登记之日起”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体现了更加保护受胁迫一方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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