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民法典》的颁布,在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两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第一种是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请求撤销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种是当事人因重大疾病未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两种撤销权的期限均为一年,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相对现行《婚姻法》有两点改变,一是在主体上,从《婚姻法》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改为“人民法院”;
二是在起算点上,从《婚姻法》的“结婚登记之日起”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体现了更加保护受胁迫一方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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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领域的延伸,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构成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婚姻关系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称为我国的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实践中,对离婚救济帮助理解应注意一下
一、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的新变化从《民法典》的第四百零五条和原《物权法》的第一百九十条之间的比较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出。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根据原物
《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了,关于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时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呢?周康平律师现将《民法典》中有关的规定列明,重点处已做加黑处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
1、法人对有过错法定代表人的追偿权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2、用人单位对有过错工作人员的追偿权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
今年5月,被喻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已经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婚姻家庭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部分调整。《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该条款有小的改动,除了“隐藏、
恶意逃债的或者不积极履行自己权利导致自己债权人权益的不到保护的的情形,法律早有规制手段,这次《民法典》也做了相应的完善。《民法典》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 关于业主和物业第二编 物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
?第一、民法典第278条是对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的拆分、补充与细化。具体体现为:民法典278条(五)、(六)项将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五)进行了拆分与细化并删除了“专项”二字,这对于维修资金的来源与性质进行了扩大。首先,在实务中维修资金包含了业主自筹与专项维修资金部门的拨付。民法典删除“专项”二字即是赋予业主除了对维修资金不仅仅限定为专项维修资金部门的拨付与使用有权进行表决,还赋予了业主对于自筹维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1.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2.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因此,离婚调解书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离婚调解书不签字的话是无效的。 三、《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
《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最新规定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
《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但这个条文的规定只是确立了一个原则,具体如何适用,如何确定和计算精神损害的赔偿办法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最新规定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
《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最关心的10个租房问题。 一、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物权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自动失效。相对来说,住宅租赁超过20年的很少,但有些开发商将车位一次性40年租赁给业主这种方式就是违规的。要清楚这一点,不要交了40年费用,后面20年却自动失效。 二、出租人维修义务 房屋使用过程中,租客和房东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往往不明确,容易产生争执,
《民法典》关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最新规定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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