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先关于时间效力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作为侵权领域最基本、最重要原则,除非《民法典》或相关法律有规定特殊的归责原则,基本都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分为故意和过失;第二款是对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在举证责任上,被侵权人无需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而是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三、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原则是一种非常严格的责任,一般要依据学理和相关法条推断行为人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原则。
四、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共同加害行为,笔者认为是应该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而共同行为区分于分别侵权,是行为人在一个时间内共同故意或过失的一个共同侵权行为。
五、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举一实际案例:物业将一闲置物搁置于小区角落,几个儿童在玩耍中造成其中一孩子受伤,笔者认为案件中几个孩子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一个孩子的损害,几个孩子应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如果被侵权人只对于几个孩子及其监护人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该依职权将物业加入进来,并按照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确定责任大小后按照比例各自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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