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322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二、法律释义
(一)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从而产生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
(二)添附的方式:加工、附合、混合。
1.附合,既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也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前者是指不同人的动产相互结合,形成非经拆毁无法恢复原状或者分割需要产生大量花费的情形;
后者是指一方的动产附合于另一方的不动产之上,而使得该动产成为不动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形。“附合”后的二物,在外观上尚能辨认。
实际应用举例:
(1)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B利用A的纸,在上面作画并装裱成一幅作品。
(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租赁房屋的情形下,承租人在房屋的地面上铺设实木地板、粉刷墙壁等。
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混合”后的二物,在外观上无法辨认原物。
实际应用举例:C的金戒指与D的金项链相融后产生一个金条。
3.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改造,生成新物或使得原物的价值有了较大的提升。
实际应用举例:E将F的布料加工为衣服。
(三)添附物归属的规则:
1.有约从约。其中“约定”既要明确,也要有效。
2.无约依法。若不符合“约定”明确或“约定”有效,则视为无约定,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判断其归属权。
3.无约无法,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1)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添附物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若添附行为价值远远大于原物价值,则添附物所有权应归属于实施添附行为人。
(2)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原则:目的是为了避免行为人通过恶意添附的行为或取他人财产,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4.向无过错者赔偿或补偿。
(四)添附制度还规定了对于因添附而丧失所有权、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返还不当得利等方式获得救济。
三、总结
《民法典》第322条的设立,进一步规范了添附制度相应的内容,对于添附后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维护了因添附而受到损害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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