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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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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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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171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法律释义

   (一)无权代理的情形:

    1、未经授权即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虽已获得代理权,但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被代理人设立的代理权范围。超范围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人虽已获得代理权,但在被代理人规定的代理权期限届满后,仍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超代理期限后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

    1、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若被代理人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若被代理人未追认,则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效。

   (1)追认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明示追认,即被代理人明确表示同意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默示追认即表现为,在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后,被代理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愿意为代理行为提供担保等。

   (2)若被代理人在做出追认时,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做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也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若可以拆分,则被代理人可就部分或全部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对于已追认的部分发生效力,对于未追认的部分则无效。

但不可只追认对被代理人有利的部分,而拒绝追认不利的部分。

    2、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后,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进行追认,期限为自被代理人收到催告通知后30日内,若被代理人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

若被代理人未明确作出追认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代理行为无效。

   (1)相对人既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恶意的。

   (2)被代理人在相对人行使催告权之前,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则相对人无法行使催告权。

   (3)相对人在行使催告权后,被代理人只可向相对人进行追认。

    3、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后,善意相对人在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前享有撤销权。

   (1)善意相对人的认定:相对人不知道且未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善意相对人既可向被代理人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向代理人行使。

   (三)责任承担:

    1、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效代理行为,则代理人需履行相对人的债务或赔偿相对人的损害。

    2、若代理人追认无效代理行为,则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效力,若发生纠纷,则需要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相对人知道代理人实施的为无权代理行为,则二人应按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三、总结

   《民法典》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赋予了被代理人追认权与拒绝权。对于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或拒绝,进一步减少了代理人无权代理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能。

    同时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其催告权。尤其是对善意相对人,赋予了其撤销权。当善意相对人不知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被代理人尚未追认,则可以撤销,有效地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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