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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062条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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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062条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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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2条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企业年金;

5、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到底归谁?分两种情况,一如果是用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改方名下的,房屋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二如果是用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且表明是单独所有的,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呢?实际上,在没有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最关键的是此类的房子是用个人财产买的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还有就是写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不同的情况结果当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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