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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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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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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9条第1款(即《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指该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即《民法典》第229、230、231条)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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