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无权处分——简评《民法典》第597条

问题描述

无权处分——简评《民法典》第597条
1个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范的是因出卖人对出卖标的物无处分权而引发的合同效力认定以及买受人的权利救济手段。

在论述597条背后的法理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民法典》第597条规范的历史沿革。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合同法》对于无处分权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认定为是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法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是自始、当然、确定无效,无法补正合同的效力。相对无效是合同在订立时因缺乏有效的要件而暂时无效,若该有效要件在订立合同后及时补正,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欠缺处分权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此无效合同是相对无效,在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此外,《合同法》第132条进一步强化了51条要求对处分财产有处分权这一要素,《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其次,《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纵容了不诚信当事人在欠缺处分权的情形下订立处分合同,极大地损害了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交易安全。

在此背景下,为解决《合同法》第51条带来的司法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违约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虽然没有正面回应《合同法》第51条的合同效力问题,但实际上已经赋予了买受人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只有合同有效才有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才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正面回应,《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该条第2款亦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民法典》第597条实际上是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承继,即采纳了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学说。

回归到《民法典》第597条的内容来,该条款规定了三部分的内容:其一,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其二,无权处分合同的履行;

其三,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后果。现分述如下。

第一,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597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但是根据条文赋予买受人“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可知,解除权的行使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均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如若合同因欠缺处分权而无效,则不存在所谓的合同解除问题。此外,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此处的解除权应是法定解除权。

第二,无权处分合同的履行。这里的履行要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无权处分合同订立后,买受人的合同履行问题,也包括若出卖人无权处分第三人财产而引发的第三人的救济问题。

首先是买受人的合同履行,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出卖人虽未取得标的物处分权,但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已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手中,买卖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完毕,自不待言;

第二,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则买受人援引《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无权处分行为可能涉及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如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代理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无权处分合同,则该无权处分合同在被代理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发生法律效力,进而买受人即使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原因行为无效,被代理人可援引《民法典》第235条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

被代理人也有权援引《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要求返还因民事行为无效取得的财产。被代理人亦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第987条关于无因管理的内容,要求买受人返还不当得利。

当然,如若买受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在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援引《民法典》第1165条以及《民法典》第179条的内容要求返还财产。

第三,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权处分合同被依法解除后,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则援引《民法典》第八章为违约责任的规定(《民法典》第577条至594条)。

当然,因合同解除需要担保人承担相应因合同解除的担保责任的,则援引《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的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问题

大家都在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