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是亲属法规定的特有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中属于部分的分别财产,适用分别财产的制度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包括:
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限;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该项赔偿或者补偿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因为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对自己的财产有依法自由处分的权利,应当尊重其自由意志;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从严认定,只有那些具有明确的人身属性的财产,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运动员的奖牌,因其具有特定人身权性质而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我国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认为夫妻之间有协力关系,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存在协力关系,不考虑双方感情状况、家务劳动分配以及各自对家庭贡献大小等因素。目的是维护婚姻的稳定,引导婚姻当事人以家庭整体利益为重,鼓励配偶之间相互支持与扶持。因此,在婚后所得不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列举的情形时,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当具有明确的人身专属性时,才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
实务中,对于一方将自己所有的婚前或者婚后取得的房产份额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对于此种情况,在《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应把握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的协调统一,不能仅以身份关系为由排除物权编、合同编对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调整。
为此,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原则,夫妻双方亦应通过登记制度明确房产权属,以最大限度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办理过户登记的,赠与方有权请求撤销赠与合同。
结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的判断,可以通过赠与合同和出资过程中的相关的外观行为进行判断,如果赠与合同已经明确是对一方的赠与,则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没有赠与合同,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这一客观事实来判断是对一方还是双方的赠与。也就是说,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如果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及配偶双方名下,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可能存在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但基于血亲关系的特殊性,应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在夫妻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延长至3年,且起算点新增一个“义务人”为必要条件。“义务人”也即如债务人、侵权赔偿义务
问题提出:原律师,我有个诉讼案件,能否不请律师吗?一、问题分析:当事人之所以这么提问,是不想出律师费,相比法院的诉讼费,这项费用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不如找关系花在疏通关系上。归根结底是对律师工作的不认可,对律师动脑、动口的工作不认可。二、请律师的好处:请律师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充分利用法律程序、充分指导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判例(如何举证在随后的文章中再说。)总之,请律师不会比不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067条“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义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本条的背景依据 (一)各国有关父母抚养义务的立法例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不可推卸,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延续。纵观各国立法,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此作为法定义务予以明文规定。《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定,法院不应为已满18岁的子女作出抚养决议,除非法院相信这种抚养条款
一、《民法典》第61条规定是什么1、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关于《民法典》第2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民法典》第1062条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情形: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企业年金;5、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到底归
我们知道,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根据这一法条规定,当婚姻关系中存在以下情形时,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转移、隐藏、损毁共同财产等情形,另一方可以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
解释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现实生活中,虚伪表示的情形非常多见:为降低税负,当事人故意低报交易价格;为回避人情,把赠与作为买卖;为逃避强制执行,债务人把财产虚伪交易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
所谓“抵押不破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将财产出租并转移占有后,又用该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准确理解该规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承租人须已经占有租赁物。租赁权性质上尽管属于债权,但却具有对抗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尽管其性质属于债权,但却具有优于物权的效力。而之所以要对承租人进行如此强度的保护,主要在于保护其使用状态的稳定,而使用的前提则是占有,加之占有也具有一
古蔺县律师 钱利电话(微信):18384349933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变得十分方便容易,而同时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扩充隐私的内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网络虚拟生活中,新的隐私侵权行为方式和类型也会不断出现。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392条含标点符号共计172个字符,除将《物权法》第176 条中的“要求”修改为“请求”外,与《物权法》176条的规定完全一致,其法条主旨是关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的规定,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混合共同担保的相关规定。鉴于混合共同担保相关规则的复杂性,以及笔者对担保制度的浓厚兴趣,笔者拟从条文本身出发,在对混合共同担保制度所涉相关问题进行学习思考后整理成文,以供更好的学习和理解并运用好
众所周知,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规定了公民的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51条,着重说明了“趁人之危”“显失公平”两个规定。很多人对于民法的具体细则不是很清楚,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物权法》第9条第1款(即《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指该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即《民法典》第229、230、231条)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82号
《民法典》第416条的超级优先权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该条中规定了超级抵押权,还有的叫超级优先权。所谓“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是指动产价款的债权人(动产的出卖人)可以以该动产作为抵押物,来保证将来价款的实现,即将动产(抵押物)的价款作为主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范的是因出卖人对出卖标的物无处分权而引发的合同效力认定以及买受人的权利救济手段。在论述597条背后的法理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民法典》第597条规范的历史沿革。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
《民法典》的通过及施行,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全面维护人与家庭的权益,具体到婚姻家庭编,对部分制度作出调整和更新,体现出很多亮点。其中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也作了相应地调整,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离婚救济体系。《民法典》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从仅能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扩大到了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其他财产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婚姻法》《民法
1.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条件第一,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财产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权人参照本条规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第二,权利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就失去意义和可能性,权利人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等其他请求权。同时,妨害具有被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