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行交叉案件是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相关法规以及行政管理相关法、竞合刑事和行政两大领域的案件。刑行交叉案件主要存在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一般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此之谓“正向移送”。
在司法机关发现刑事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则司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到行政机关,此之谓“反向移送”。
在正反向移送之间,存在因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处理的不同而导致的处理差异问题。
2020年起,衣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胡某雇佣甲、乙、丙三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 以公司名义擅自在B市C区生产加工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服饰,生产加工成成品后,由法人代表胡某销售给B市D区的焦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2021年8月,焦某销售给同城某实体服装店的假冒“GUCCI”服饰被同城(B市D区)公安机关查获,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依法对焦某、胡某以及甲乙丙一并采取了强制措施,后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的内容,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该条规定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标准的案件,如若违反了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应移送到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即所谓的“反向移送”(“反向移送”是相对于“正向移送”而言,所谓正向移送,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新增条款一方面解决了刑事案件向行政案件“转化”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方面,在“转化”过程中也出现了刑行交叉案件的管辖以及行政责任主体认定等问题。
本文在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的前提之下,对行政责任主体问题以及管辖问题尝试进行解答。
首先,本案的行政责任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存在区别,胡某是以衣美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生产并销售侵犯商标侵权商品,因此,按照行政认定,衣美公司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这与刑罚上存在的双罚制应进行区别。
其次,关于管辖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内容,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那如何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已经失效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明确“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的内容,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侵权物品的生产地、运输地和销售地、仓储地,虽然该文件已经废止,但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认定仍具有参照指导意义。
因此本案的侵权商品生产地B市C区以及销售地B市D区均有管辖权。值得一提的是,B市D区检察院只能将案件反向移送到B市D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B市D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只能查处本区发生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而不能跨区到B市C区查处生产侵权商品的行为,只能通知B市C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迄今仍需深入研讨的议题。推进此项适法统一,既要清晰树立不同部门法之间整体协调裁判的司法理念,也要潜心研究实际问题,摈弃仅以观念思辩代替务实研讨的清谈之气,以切实解决现实争议问题。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研讨问题,首先应当界定讨论范围。如果各自针对不同对象展开议论,势必各说各话,难以达成研讨目的和共识。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
法律分析:“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处理各种新旧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简单理解就是“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来源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一,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其公布、实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但是,禁止溯及既往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是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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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当场处罚其实就是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而已。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为对公民50元及以下,对单位1000元及以下。但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个人则为200元及以下。对公民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都可以当场处罚。可以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为保证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得到有效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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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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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您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情形。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该法有关条款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已判决利息的不能再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