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兴良 来源:《检察日报》2019年8月19日刑民交叉案件无论对于刑事司法还是民事司法来说,都是相当疑难的一类案件。
这种疑难性表现为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因而容易发生错误判断,即将民事性质的案件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或者相反,将刑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和民事不法行为),其结果是导致罪与非罪界限的混淆。
因此,正确区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以下,笔者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进行分析: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
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说,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主要是指案件的管辖问题。
1.先刑后民原则的反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这个规定确立了所谓先刑后民原则,对于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管辖问题具有指导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此的反向适用,这就是对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以涉嫌犯罪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应当说,这种做法本身没有错,问题在于:如果滥用先刑后民原则,就会为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提供便利。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被滥用的乱象确实存在。这些司法乱象的发生,除了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观念以外,还与当事人对司法权的恶意利用有着重大关系。
对于那些本来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的经济纠纷,当事人放弃民事诉权,而要求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以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这些都是法治社会不可接受的。因此,对于先刑后民原则应当严格限制适用,不可滥用。 2.刑民并列原则的补充。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先刑后民原则绝对化。
笔者认为,只有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竞合的案件中,才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如果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牵连关系的,则不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而是刑民并立,各自进行审理。
对此,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须区分同一法律关系和不同法律关系这两种情形。所谓同一法律关系,就是指竞合关系。
在这种案件中,刑民难以两立:如果构成犯罪,则否定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则否定犯罪。对于此类案件,应当采用先刑后民原则。
所谓不同法律关系,是指牵连关系。在存在牵连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犯罪与民事法律关系并行不悖,同时成立。对此,不能采用先刑后民原则,而是将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剥离,分别处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民并列原则是对先刑后民原则的必要补充。 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 刑民交叉案件在实体性质上的认定,属于刑法范畴。
如果说,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问题主要涉及司法管辖问题,那么,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问题涉及罪与非罪的区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因而更为重要也更为复杂。
1.假性竞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着某种假性竞合的案件类型。这里所谓假性竞合,是指从形式上看,似乎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实质上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掩盖犯罪,因此应当排除民事法律关系而构成犯罪。
这种情形,最为典型的是“套路贷”案件。就“套路贷”的实质来说,是贷款陷阱,即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因而“套路贷”的主罪是诈骗罪(主要是合同诈骗罪),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手段行为涉及其他罪名。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明确揭示了“套路贷”的特征:(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5)软硬兼施“索债”。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套路贷”案件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笔者认为,凡是构成“套路贷”的案件,必然首先构成诈骗罪,至于其他伴随的犯罪则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在“套路贷”案件中,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借贷关系,行为人往往利用民间借贷以掩盖诈骗犯罪的实质。
对“套路贷”案件的处理,必须揭开民间借贷的假性面纱,还其诈骗罪的实质。
2.真实竞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着真实竞合案件。在真实竞合的情况下,到底是认定为犯罪还是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个较为疑难的法理问题。
例如,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公司股东采取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是否构成本罪,这是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
从形式上来看,由于股权的转让,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土地利益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土地使用权似乎发生了转移。这种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在公司法上是完全合法的,如果在刑法上认定为犯罪,就会导致刑民之间的对立。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质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能刺破股权转让的面纱而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因为在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质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虽然从经济上发生了土地使用权利益的流转,但法律上发生流转的是公司的股权,而土地使用权并未变更,土地使用权仍然归属于同一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在公司法上是完全合法的。如果把这种在民事上是合法的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必然造成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这里涉及刑法教义学中的法秩序统一原理。所谓法秩序统一原理,是指各个部门法在合法化事由上具有统一的根据。在一个部门法中合法的行为,不得在另一个部门法中认定为违法。
否则,就会造成法秩序内部的逻辑混乱。我们必须认识到,入罪须有法律规定,出罪无须法律规定,这是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是限制入罪,但并不限制出罪。在法秩序统一原理的指引下,处理刑民关系的时候,要看某一行为在民事上是否合法。
如果民事上是合法的,则可以排除犯罪的成立。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兴良 来源:《检察日报》2019年8月19日刑民交叉案件无论对于刑事司法还是民事司法来说,都是相当疑难的一类案件。这种疑难性表现为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因而容易发生错误判断,即将民事性质的案件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或者相反,将刑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和民事不法行为),其结果是导致罪与非罪界限的混淆。因此,正确区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迄今仍需深入研讨的议题。推进此项适法统一,既要清晰树立不同部门法之间整体协调裁判的司法理念,也要潜心研究实际问题,摈弃仅以观念思辩代替务实研讨的清谈之气,以切实解决现实争议问题。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研讨问题,首先应当界定讨论范围。如果各自针对不同对象展开议论,势必各说各话,难以达成研讨目的和共识。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
在判断某一案件为刑民交叉案件后,法院就应该确定适用哪一种程序审理该案,即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选择。刑民交叉的处理程序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1)先刑后民长期以来,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过程中,先刑后民作为主要处理方式被运用。先刑后民,是指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侦查机关对刑事犯罪事实进行处理,法院必须先对刑事部分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需要解决的首要难点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在立案阶段,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经立案,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申请解决。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审理阶段,发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嫌疑,应分情况处理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认定及处理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该行为与民间借贷有牵连,却又不是同一事实的,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对于犯罪线索材料,人民法院应当移送给公安或检察机关,或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控告或者报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一)借款人为筹集到借款而私刻某单位公章,并以私刻的公章在担保人一栏中盖章的;(二)借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如何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等问题,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这里,我着重讲讲其中的“同一事实”认定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法第三章第一节从140到15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到148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多种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140条与141-1
刑行交叉案件是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相关法规以及行政管理相关法、竞合刑事和行政两大领域的案件。刑行交叉案件主要存在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一般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此之谓“正向移送”。在司法机关发现刑事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则司法机关应及时将案
什么是刑民交叉?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引用比较多的是何帆在2007年出版的《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中的界定,“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 陈兴良老师认为,“上述定义侧重于从诉讼法角度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定”,如果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存
编者按:近年来涉众型或财产损失较大型民刑交叉案件的爆发,比如P2P平台爆雷、私募基金爆雷、民间借贷、萝卜章事件等,将“民刑交叉案件”推上了实务和理论界关注与研究的热点。“民刑交叉案件”所涉及的基本问题之一就是程序适用问题。是“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民刑并行”还是“民刑独立”?作者:黄朝禹律师本文2,047字,阅读时间10分钟。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基本原则应如下:1、案件事实相同的,先审理刑事案件而后审理民事案件;2、案件事实不同,刑事案结案与民事案件并行审理。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因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意这些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不同。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执行监督部门(原监所科)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信用卡逾期的司法流程: 1、起诉。通常是书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受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 3、审理前的准备。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提出答辩状,双方交换证据,法院允许自行调解; 4、开庭。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结案后手机的处理:如办案单位认为已经查清楚,证据已经固定,可以决定返还。如查明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无关,则三日之内予以退还。如果是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审结时,该手机属于作案工具,则予以依法没收,如果不存在这个情况,则可以联系主办人予以退还手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意思就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是一般的轻微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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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劳动仲裁案件的证据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