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涉众型或财产损失较大型民刑交叉案件的爆发,比如P2P平台爆雷、私募基金爆雷、民间借贷、萝卜章事件等,将“民刑交叉案件”推上了实务和理论界关注与研究的热点。
“民刑交叉案件”所涉及的基本问题之一就是程序适用问题。是“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民刑并行”还是“民刑独立”?
作者:黄朝禹律师
本文2,047字,阅读时间10分钟。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对此问题进行说明。
虽然该纪要并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是对于司法机关的裁判具有重要的影响。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实的民刑交叉案件《九民会议纪要》认为,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并列举了五种主要的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由此可以看出,在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适用的是“民刑独立”的程序。这与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一致的。
贰涉众型民刑交叉案件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九民会议纪要》认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
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由此可见,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是非法集资案件)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方面,适用的是“先刑后民”程序,这主要是基于社会稳定,诉讼效率以及受害人权益保护等因素的考量。
事实上,在司法实务中,“先刑后民”在我国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中普遍适用,并不仅仅存在于涉众型民刑交叉案件中。
一方面,从司法解释上来看,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即时移送的通知》,都体现了经济纠纷中涉嫌犯罪的案件采取“先刑后民”的立场。
即在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
另一方面,在我们国家,相比较受害人自行收集证据诉讼,利用国家公权力机关去调查取证诉讼,更容易挽回受害人的损失。所以当某一法律事实既涉及到民事纠纷又涉嫌犯罪时,受害人更倾向于选择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而不是先提起民事诉讼。
这也是“先刑后民”的一种群众基础。
另外,对于非涉众型经济犯罪,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民事纠纷,适用“民刑独立”程序。叁民刑交叉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由此可见,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适用“先刑后民”。
综上,《九民会议纪要》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可以归纳为:对于涉众型基于同一事实的民刑交叉案件(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案件)与民商事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案件,适用“先刑后民”的程序;
对于其他非涉众型民刑交叉案件,同一当事人基于不同的事实的民刑交叉案件,以及民商事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案件,适用“民刑独立”的程序。
另外,我们可以看到《九民会议纪要》对于审判实务中“先刑后民”程序适用的限制,对部分人民法院“一刀切”的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等行为予以纠正,同时强调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有各种独立的机制和程序,涉及到民刑交叉案件,如果不是因为民事裁判必须以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的,均应适用“民刑独立”的程序。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独立进行,可能会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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