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LPR?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原第26条中民间借贷利率的修改,将原来24%、36%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改为了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这会对一般民众在借款时产生何种影响,下文将进行简要的解读。一、修改前的旧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旧)》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在之前的规定中,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定了三个区间。假设张三向李四借了10万元,约定年利率23%,由于利率在24%以内,符合法律要求,李四可以要求张三还10万元以及23%的利息。
如果两人约定年利率为28%,在24%——36%之间,那么超过24%部分的利息原则上李四要求张三还,张三可以不还这部分利息,李四去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判决张三偿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
但是如果张三因为不知道法律的规定已经偿还了这部分的利息,那么张三之后不能要求李四把超过24%的利息还回来。
最后如果两人约定年利率为37%,由于超过了法定上限36%,那么张三不用还李四超过24%部分的利息,如果已经还了,那么24%——36%部分的利息要不会来,但是超过36%部分的利息可以找李四要回来。
之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一般的借款利率采取这种“两线三段”式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民间高利贷的遏制、对于出于弱势地位的借款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商业贷款的困难,适当给予民间借贷空间。
而随着现在金融机构商业贷款的发展,民间借贷的需求相对减少,国家出于稳定市场制度,遏制民间高地贷的现象,进一步降低了法定的利率上限。
二、修改后的新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何为LPR
所谓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缩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
当
前LPR包括1年期和五年期以上两个品种,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8月份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四、新规与之前的不同
根据新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再做多段区分,而是统一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张三同样向李四借十万元,如果约定利率为15%,如果该利率不超过约定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那么李四可以找张三追回十万元借款和利息,但如果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那么张三对于超过该标准部分的利息可以不用偿还。
五、律师提示
首先,不仅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受司法保护,且借款后续借时,这一部分也不能转为续借的本金,同时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对于以借款本金和利息续借的,总的期限届满后,需要偿还的本金加利息也不能超过最初借款的本金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内的利息之和。
此外,对于民间借款,如果有约定借款人应在一定时间内还款,超期还款需要支付逾期费用的,逾期费用也不能超过借款利率的标准。
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逾期费用、违约金等多项内容的,可以同时主张,但这些费用之和同样不得超过借款利率的标准。
最后,以上的规定仅适用于民间借贷,所谓民间借贷是指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第三项还新增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悄悄的,悄悄的,他来了,在债权人、债务人、法律人的忐忑中,他来了。是的,他就是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修订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司法解释解决老问题,引出新问题,当然需要新解读。为了让大家早日理解新规,我们整理出这份“民间版”的理解与适用,供大家望梅止渴。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
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8种情形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主要适用的情形有: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主要适用的情形有: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
来源:广州仲裁委买卖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章,从第595条至647条,共57条。该章相关条款主要来自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九民纪要》等。为了保障《民法典》更顺利地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共计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制定了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于2021年1月1日与民
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解读:该条的意义不在于何种类型适用本规定,而在于何种类型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
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8号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配合它的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其中,就包括了对原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正。那么,以后民间借贷利息怎样计算呢?我们一起来get吧!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定不明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利息。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约定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包含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介绍新民间借贷解释施行后利息的计算方法,供参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事实审查标准】: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
日前,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以下简称“新批复”),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因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一、小贷、保理等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关于民间借贷,最高法先后四次颁布规定,分别是1991年8月13日
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在2020年8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中,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有调整修改重点一: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修改重点二:删除了《820规定》第十条当然,最令人关注的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的大幅调整。但是,笔者认为,利率的调整早就在预期当中,比利率调整更震撼的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在2020年8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中,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正 文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包含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介绍新民间借贷解释施行后利息的计算
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集合盈科各地分所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进行详细解析,从条文释义到适用范围、到条文起草讨论的衍变过程,全面深入进行解读。今天发送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意思就是:当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没超过24%,其利息部分可转入本金重新计息,超过24%的利息部分不能转入本金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民间贷款利息计算方法如下:修改重点一: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修改重点二:删除了《820规定》第十条●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定不明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