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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LPR?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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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LPR?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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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LPR?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原第26条中民间借贷利率的修改,将原来24%、36%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改为了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这会对一般民众在借款时产生何种影响,下文将进行简要的解读。一、修改前的旧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旧)》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在之前的规定中,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定了三个区间。假设张三向李四借了10万元,约定年利率23%,由于利率在24%以内,符合法律要求,李四可以要求张三还10万元以及23%的利息。

如果两人约定年利率为28%,在24%——36%之间,那么超过24%部分的利息原则上李四要求张三还,张三可以不还这部分利息,李四去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判决张三偿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

但是如果张三因为不知道法律的规定已经偿还了这部分的利息,那么张三之后不能要求李四把超过24%的利息还回来。

最后如果两人约定年利率为37%,由于超过了法定上限36%,那么张三不用还李四超过24%部分的利息,如果已经还了,那么24%——36%部分的利息要不会来,但是超过36%部分的利息可以找李四要回来。

之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一般的借款利率采取这种“两线三段”式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民间高利贷的遏制、对于出于弱势地位的借款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商业贷款的困难,适当给予民间借贷空间。

而随着现在金融机构商业贷款的发展,民间借贷的需求相对减少,国家出于稳定市场制度,遏制民间高地贷的现象,进一步降低了法定的利率上限。

二、修改后的新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何为LPR

所谓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缩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

前LPR包括1年期和五年期以上两个品种,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8月份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四、新规与之前的不同

根据新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再做多段区分,而是统一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张三同样向李四借十万元,如果约定利率为15%,如果该利率不超过约定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那么李四可以找张三追回十万元借款和利息,但如果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那么张三对于超过该标准部分的利息可以不用偿还。

五、律师提示

首先,不仅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受司法保护,且借款后续借时,这一部分也不能转为续借的本金,同时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对于以借款本金和利息续借的,总的期限届满后,需要偿还的本金加利息也不能超过最初借款的本金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内的利息之和。

此外,对于民间借款,如果有约定借款人应在一定时间内还款,超期还款需要支付逾期费用的,逾期费用也不能超过借款利率的标准。

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逾期费用、违约金等多项内容的,可以同时主张,但这些费用之和同样不得超过借款利率的标准。

最后,以上的规定仅适用于民间借贷,所谓民间借贷是指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第三项还新增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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