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条文主旨】:本条是法律规定哪些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条文理解】:
1、关于将信贷资金转贷牟利无效认定理解:①、规范约束的主体是享有信贷配额和使用信贷资金的企业。②、有转贷的行为。③、转贷的目的是牟利。
2、关于企业集资转贷牟利无效认定理解:①、本条款主体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非自然人。②转贷资金来源是想起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③、禁止企业转贷牟利。
3、前两条款项都是有前提的应当是借款人知道款项来源的。
4、关于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而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理解。比如:为犯罪活动准备资金,借款用作赌资、毒资、嫖资等。当然,如果出借人是偶然的、不知情的另当别论。
5、关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理解,主要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6、关于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主要是强制性规定。
【延伸阅读】民间借贷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当中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况: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建议】: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定要慎重,了解出借人资金来源以及借款人的目的,避免资金收不回来。
【附民间借贷合同范文】
借款合同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一、借款用途:借款人因 ,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1、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
三、借款支付方式:□现金;□银行转账: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五、借款利率: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 %,借款人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六、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但是不足十五日的按十五日计算,超过十五日的按月计算。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支付逾期利率每月 %,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七、权利义务(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收回全部借款。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八、担保条款本借款由 (一)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二)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公告费、执行费)。
(三)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九、争议解决途径: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同意在债权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十、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十一、以上地址为司法送达确认地址,如有变更须书面告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保证人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
借款人:
保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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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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