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会议纪要解析之
合同无效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合同效力的认定,一直是民法学界争议的热点及难点问题,针对实务中出现的争议,《九民会议纪要》就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据此,我们将通过分析规则及其背后的原理,来解读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
1、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
《九民会议纪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为进一步统一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九民会议纪要》对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正确识别给出了分类指引,并列举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主要类型,至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基本清楚。
2、强制性规定的类别及认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
(1)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认定: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侧重点在于禁止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事实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立法目的,例如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二、因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认定
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应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进行充分说理。
1、规章的定义
规章分为以下两种:
(1)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2、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准确适用
从《民法总则》的规定看,至少有三处规定了公序良俗,分别是第10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第143条规定的将“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合同有效的必备要件;
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其中第143条系对合同有效要件的一般性规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那么如何适用背俗无效规则应做到:
(1) 规则优于原则:为防止向一般条款逃避,只能援引《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不能直接援引该法第10条的规定。
(2)与违法无效规则相区别;因为背俗无效规则引致的是更为抽象的法律原则乃至法外道德,其较之于违法无效规则更加抽象、更加具有不确定性。
为避免出现向更抽象的一般条款逃逸的现象,在考察合同无效时,应先考察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范,只有在不存在强制性规范时,才能适用背俗无效规则。
三、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合同不成立与无效的区别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一种事实判断,而合同无效则是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的权衡,是一种价值判断,法院可以依职权判定合同无效,并在判项中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裁判。
2、责任承担
(1)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2)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缔约过失责任应弥补信赖利益损失,应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与预计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不能超过合同中约定将获得的利益。
只有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参照有效合同来确定损失,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若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3、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引发的财产返还、折价补偿、价款返还与损害赔偿的范围
(1)财产返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
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2)折价补偿: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
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3)价款返还: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4)损害赔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合同纠纷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合同效力的认定将影响交易能否正常进行。在实务中,作为律师也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谨慎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当事人诚信行为意识,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本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九民会议纪要》第30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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