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20年6月,大江建筑公司与于某签订《建设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大江建筑公司负责工程投标工作和中标后施工单位所需手续的办理,于某受托负责施工合同的签订,承担施工合同中的全部事宜,并向大江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5万元。
同年12月,秋实公司与竞标成功的大江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后者承包前者办公楼工程。2021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22年,大江建筑公司与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于某据此起诉秋实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
二、法律法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三、律师观点
本案中,于某虽以受让大江建筑公司债权形式主张工程价款, 但其实是于某在借用资质签订合同情况下,为解决追偿主体的身份问题而与建筑公司协商采取的变通之策,真实意图是于某自行向发包人追偿工程款,故本案本质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依本案合同约定,大江建筑公司虽参与工程投标,并在中标后与秋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此仅系为完善程序和形式之需,事实上建筑公司并未实际建设施工,其通过另行与于某签订《施工合作协议》,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给于某,成为只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的挂名承包人。
于某为工程实际承包人,于某通过借用建筑公司资质取得投标项目并具体施工建设,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挂靠关系。
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故秋实公司、大江建筑公司与于某之间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均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包工头借用企业资质、挂靠企业名义承包工程项目的现象十分普遍。工程建设期间,涉及大量租赁、购销合同行为,由于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由此引发的纠纷,作为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的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如无特殊约定,其对外应当承担买卖合同主体的相应责任。 【案情】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陈凤祥。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
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中约定的管理费、挂靠费等该如何处理呢?司法裁判尺度的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一、管理费、挂靠费法律性质是违法所得,不属于工程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
一、怎么认定个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个人没有资质,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包工程,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的,就可以认定个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
律师观点分析丁某和潘某签订了安装劳务合同,由丁某来负责完成某小区的室内批量装修工程。约定工程一次性包干费用75万元,但潘某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丁某被起诉,基于潘某前期仅支付了10万元且潘某也存在亏损的情况,遂丁某只要求潘某支付30万元,但双方多次沟通未果,丁某委托了袁艳辉律师诉至法院,希望能维护自身权益。在庭审中潘某表示因丁某未按约施工和大量返工情况导致其支付包括返工费用合计有77万多元,因此
个人借用资格和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限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限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获到建筑施工公司资格或者越过资格等级的二、无资格的事实上施工人借用有资格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的
一、关于借用他人公司签订什么样的合同 需要看借用的用途是什么,再根据需要与被借用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可,具体还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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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解答被征收人来电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时经常会被问关于“村委会擅自将农村土地承包给别人是否合法”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今天我们就用一个具体案例来简单说说,村委会擅自将土地承包给别人所签订的合同究竟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案情简介某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擅自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租赁荒地合同,合同约定该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属的20余亩荒地租赁给第三人用于树苗种植。该村村民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合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2、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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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2、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2)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1](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4)各类城市生活垃
一、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利息如何承担因工程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九民会议纪要解析之合同无效的认定与法律后果合同效力的认定,一直是民法学界争议的热点及难点问题,针对实务中出现的争议,《九民会议纪要》就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据此,我们将通过分析规则及其背后的原理,来解读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因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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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正环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此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规则,源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一、折价补偿的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总括性规定,民事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呢?依据笔者阅读的1742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笔者将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的27条规则整理如下,供参考。 1.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利润。 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施工利润。泾渭公司认为合同无效,武东不应当获得工程利润。在本案中
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 (2017)黔0625刑初126号 冯某、田某串通投标案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24日,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万山区人民法院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田某得知该建设项目后,分别找到贵州省铭某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顺某建筑有限公司、贵州鸿某达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某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某建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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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5、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